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何*、黄*妨害作证罪,黄*、王*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黄*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靳*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姚*、被告人王*、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告人何*经营的陕西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与兵器工业部051基地签订联建协议,在051基地所有的西*工路8号建设恒升综合大厦。施工过程中,与施工方西安市*程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建司)因工程款发生纠纷。2006年6月,临潼建司将恒*司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19日,一审判决恒*司支付临潼建司工程款9709971.04元。临潼建司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7日,最*法院判决恒*司支付临潼建司工程款15039897.24元。在2006年6、7月恒*司与临潼建司打官司期间,051基地担心给恒*司支付的11450000元的联建款无法要回,要求何*出具其收到051基地职工购房款11450000元的证明,后051基地60户职工联名将恒*司诉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雁民初字第2133等号民事调解书。051基地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雁*院申请执行,请求该公司支付购房款、赔偿损失、评估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15334091.82元。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建工路8号的恒升综合大厦,并经西安*民法院委托陕西同*估有限公司、陕西*限公司进行了评估、拍卖。评估价为25028300元。

被告人何*见其公司名下唯一的财产恒升综合大厦要被拍卖,其无力偿还2004年到2007年借黄*的3700000元及利息、2004年3月至5月拖欠陕西*限公司钢材款310000元及2005年至2006年欠张长安500000元的借款,为了自身利益,保全自己的财产,被告人何*、黄*、靳*及王*遂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08年1月份恒升大厦被法院查封即将拍卖,被告人何*欠张*(已判刑)500000元的借款无力偿还,遂与张*商议由张*以房屋买卖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参与被法院查封恒升大厦的拍卖分配,将分配款一部分用于偿还张*的借款,剩余部分归何*分配。同年3月初,二人签订了两份购买恒升综合大厦12401及12405两套房屋的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未交付购房款的情况下,由何*向张*出具了购房款收款收据。同年3月15日,张*以恒*司未交付房屋为由,将恒*司起诉至雁*院。雁*院作出了(2008)雁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调解书和(2008)雁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恒*司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共计1190000余元。张*于同年4月18日、4月30日分别向雁*院申请执行。

2、2007年7月被告人何*欠被告人黄*3700000元及利息无力偿还,遂与黄*商议由黄*以房屋买卖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参与恒升大厦拍卖款的分配受偿。同年二人签订了购买恒升综合大厦一、二层的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到2004年8月10日,在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未交付购房款的情况下,由何*向黄*出具了购房款5404171.5元的收款收据。2007年7月,被告人黄*向西安市*诉恒*司,2007年9月6日法院调解结案,作出了(2007)西*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恒*司支付交房违约金810625.73元,返还购房款5404171.5元。

该案进入执行后,被告人黄*了解到按照最*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其购买恒升综合大厦一、二层的商业用房受偿顺序靠后,有可能无法受偿。被告人黄*经人介绍认识了陕西*事务所律师马*(另案)。马*出主意让黄*找10个人在新城法院起诉被告人黄*,目的是将黄*所购的商铺分成散户作为生活用房参与雁*院执行分配款的优先受偿。被告人黄*委托被告人王*与马*办理此事。马*伪造了王*等9人与黄*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写好起诉状交给王*,被告人王*按照马*律师的要求伪造了黄*收到王*等9人购房款的收款收据。2008年5月28日王*和马*相约到新城法院立案,先找到新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薛*(另案)将起诉的材料让其看后,马*让王*去立案庭立案,立案后当天中午,马*约薛*一起吃饭并给薛*行贿10000元,让其尽快办理该案,并告知黄*个人购买的商业用房,在参与雁*院拍卖款分配时受偿不能靠前,王*等9人告黄*的案件必须在判决书上写明是住宅房屋自用。2008年6月3日由被告人王*作为原告的代表、马*作为被告黄*的代表参加诉讼,经薛*开庭审理并于当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2002号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这10人购买的房屋系综合住宅自用。判决后被告人王*代表9人依据判决书向新城法院申请执行,因恒升综合大厦于2008年3月14日已被雁*院执行拍卖且主持分配,后该案的执行转到雁*院。

3、2008年2月,被告人何*欠被告人靳*钢材款310000元无力偿还,遂与靳*商议由靳*以房屋买卖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参与被法院查封的恒升大厦的拍卖分配,将分配款一部分用于偿还靳*的借款,剩余部分归何*分配。同年二人签订了购买恒升综合大厦四、五层的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到2004年9月21日,在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未交付购房款的情况下,由何*向靳*出具了购房款4691456元的收款收据。2008年2月28日,被告人靳*向西安市*诉恒*司,2008年3月5日法院调解结案,作出(2008)西*二初字第08号民事调解书,由恒*司分期退还购房款共计4700000元,赔偿损失500000元。后被告人靳*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西安*民法院申请执行,中院将该案转到雁*院执行。

雁*院根据最*法院有关规定,将张*、黄*、靳*等执行案件合并,经听证后作出(2007)雁民执字第263-322号民事裁定书,将张*列为第一受偿顺序,黄*和靳*列为第三受偿顺序。被告人何*看到自己的目的不能实现,便为靳*聘请了律师,到西安*民法院以靳*等债权人的名义申请恒*司破产,并伪造了会计凭证、财务账目,将拍卖款纳入破产资产以实现套取拍卖款的目的。后由于作为破产申请人的靳*负有举证恒*司具备法定破产清算条件的义务且其拒绝垫付审计费,西*院以(2008)西民四破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靳*对恒*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移送函、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购房合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黄*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靳*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参与犯罪积极主动,并非处于辅助、次要地位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黄*一人触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唯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10年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黄*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犯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靳*犯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碑刑初字第16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何*,系陕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 辩护人张*,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黄*,系西安华*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姚*,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系西安华*限公司董事。2009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7日被保候审。

  • 被告人靳*。2009年9月7日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付德清

  • 审判员鲁向阳

  • 审判员彭晓梅

  • 书记员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