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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平犯妨害作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人民陪审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任*窜至延长县交*7女生宿舍将幼女李*当众强奸后潜逃,2011年8月4日在辽宁省大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延长县公安局将任*涉嫌强奸一案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任*父亲任*某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和解协议书,该协议称任*与李*系自由恋爱,双方没有发生强奸行为。由此直接导致本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延长县公安局调查,该协议系任*某以贿买方式通过被害人李*的亲友高*某与李*的母亲高*甲虚假签订,案件的当事人任*和李*均不知情。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罪犯任*的供述、证人高某甲、高某某、刘某某、高*、高*、证言、和解协议复印件、补充侦查决定书复印件、任*强奸案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妨害作证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刘*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虽构成了妨害作证罪,但由于被告人任*某不懂法,为了减轻自己儿子任*的罪责才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任*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伏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延长县交口镇无业人员任*(已判刑)翻墙进入延长*华中学,窜入该校307女生宿舍将幼女李*当众奸淫。案发后任*一直潜逃,2011年8月4日,任*在辽宁省大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延长县公安局将任*涉嫌强奸一案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11月9日移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任*的父亲任*某提供了一份和解协议书,该协议称任*与被害人李*系自由恋爱关系,当时任*强行拥抱了被害人。该协议未涉及双方是否发生性行为,由此直接导致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延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协议系被告人任*某以劝阻、贿买方式通过被害人李*的亲友高*某与李*的母亲高*甲虚假签订,案件的当事人任*和李*均不知情。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刑事受案登记表证明的内容为,2012年3月8日,民警在办案中发现任某某有妨害作证行为,遂进行初查,于2012年3月13日对其立案侦查。

2、被告人任*某供述证明的内容为,他儿子任*涉嫌强奸于2011年8月份被延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他儿子被拘留后,他就想办法找到被害人家长高*甲,和人家把他儿子的情况说了一下,并向高*甲求情、诉苦。在征得对方同意后,拿出他事先写好的和解协议,让被害人母亲高*甲签名,在未见到被害人本人的情况下,让他妻子刘某某代写了被害人李*的名字,并按了手印。后来又将该协议书送到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想以此将他儿子的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协议书一共写了两次,内容都是他自己写好后让他妻子刘某某重新抄写的,第一次签的协议因为别人说不行他就扔了,协议上任某及李*的名字也是他让他妻子写上去的,李*的电话号码是他自己编的。他共去榆林找了两次高*甲,高*甲第一次在协议上签字后他给了高500元钱,并给高*甲的姐姐高*某2000元现金(经证实已返还)。

3、罪犯任*供述证明的内容为,他不知道他家人是否与李*(被害人)家属调解过,他本人没有调解过,也没有见过调解协议,更没有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4、证人高*甲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07年8月18日她陪女儿李*到延长县公安局报案,她女儿说自己在光*学宿舍住的时候被一个后生欺负了(意为强奸了),她当时听了很生气就和她女儿一起报了案。任某某就是欺负她女儿那个后生的父亲,去年(2011年)12月左右,任某某通过她姐高*某先后两次来榆林找她,来时还带着已经写好的协议,哭着说她签字的话可以减轻其儿子的罪行,她一个女人家就心软了就同意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的内容都不是真的。任某某第一次来的时候给她们带了两箱酸奶,临走时还留了500元,钱是从门里硬扔进来了,当时还有她丈夫在场。事后她姐打电话给她说,任某某还给她放了2000元作为对她的酬谢。任某某隔了四五天又来了一次,说是第一次的协议内容太简单了,让别人看了说不行,所以又拿了一份协议让她签字,(经确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协议),她看后就签了字,签字时协议上没有她姐高*某和她女儿李*的签字。

5、证人高*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去年任某某一共找过她两次,第一次是放暑假时,来她家里问她妹妹高*的电话和住址,她给说了一下,当时还给她放了2000元,说是让她买点东西,后来快开学时她把钱给退了回去。第二次是快过年时,任某某来她家里拿着和解协议(经辨认与公安人员提供的一致),说其与她妹说好了,写了一份和解协议,她看了一下协议内容,并打电话给她妹高*问了一下,她妹说她们说好了,然后她就把名字签了。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她儿子任*因强奸被延长县公安局抓获后,她丈夫任*某为儿子的事问了很多人,具体怎么问的,她也不清楚。去年12月份的一天,她丈夫回来,让她写协议,情况她也不清楚,是丈夫口述她执笔写的协议。协议上任*的名字是她写上去的,李*是谁写的她不记得了,她儿子任*也不知道写协议这件事情。

7、证人高*丙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任某某拿了一份协议,是关于其儿子2007年在交口光*学犯的事,当时他们在高*丁办公室啦话,任某某拿出协议让他们看了一下。协议的具体内容他记不清楚了,大致意思是说其儿子没有强奸那个女的,是和她谈恋爱了,当时在一张纸上写着。他看后说你写的不行,你让人家(指李*)妈妈的给你写上个东西,你自己写的不行。当时他并没有注意协议上有没有人签字。

8、证人高*乙证言证明的内容为,2011年后半年的一天,他与高*丙在供销社他的办公室里啦话,任某某来了。他们三个都是同学,啦了一阵话后,任某某说起其儿子的事,还拿出一份协议让他和高*丙看,他大致看了一下,内容是关于其儿子的事,具体的内容他都忘了。看后他说他也不懂法律,究竟有没有发生谁都不清楚,就这样啦了一阵,任某某就走了。他没有注意协议上有没有人签字。

9、和解协议复印件证明的内容为,甲方当事人李*,现在打工;代理人高*甲;证明人高*某。乙方任*,代理人任*某。

和解内容为(模拟李*自述):事情发生在2007年7月,我在交*华中学上初中,我和任*是同学,他比我高一级,在学校里我两关系好,互帮互助,后来我两有恋爱观念。那天是星期天的晚上,我给他打电话,让他来学校玩。宿舍当时还有几名同学,他非要抱我不可,我觉得在同学面前丢脸,第二天我就离开学校不念书了,学校通知了我家里,我母亲知道后很气氛,就向交口派出所报了案,就这样打断关系。那是我们年龄小、不懂事,我母亲文化低,头脑一时冲动。现任*家属亲自来我家赔礼道歉(欠),和解协议已好,我们甲乙双方互相体谅,绝不再追究(求)后事问题,请法律给予宽大处理。

10、补充侦查决定书复印件证明的内容为,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分别于2011年12月9日、2012年2月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任某涉嫌强奸一案退回延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11、(2012)延长刑初字2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的内容为,延*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以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12、户籍证明的内容为,任某某,男,汉族。

人民陪审团的陪审意见认为,被告人任*某妨害作证一案经过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任*某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作证罪。但在量刑上考虑到被告人任*某是为了减轻自己儿子任*的罪责才犯了罪,归案后尤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与理与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为了减轻自己儿子任*的罪责,采取劝阻、贿买被害人家属的方法捏造事实、编造和解协议,故意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作证的权利,致使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任*涉嫌强奸案退回延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伏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刘*的辩护意见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人民陪审团的陪审意见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意见的理由合情合法,本院充分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延长刑初字第00046号
  •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2012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 辩护人刘*,男,陕西黄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生才

  • 代理审判员白兴蔚

  • 代理审判员杜成凌

  •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