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董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贾、赵*伪证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郭*、被告人贾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康*、被害人黄及其诉讼代理人郎仲、被害人房1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害人房2及其诉讼代理人郎*及被害人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贾、赵受被告人董*指使,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山派出所作虚假证明,捏造自己在案发现场,并看到涉案人员黄、房1、房2、纪殴打并抢劫董*(另案处理)钱财的虚假事实,致使黄、房1、房2、纪四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逮捕。2014年1月6日,被告人贾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6日,被告人董*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8日,被告人赵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贾、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贾、赵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房1、房2、纪的陈述,证人董2、于的证言,公证书,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治安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撤回起诉决定书,刑事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害人黄、房1、房2、纪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几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四名被害人被羁押一年半左右,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及恶劣影响,并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办案,建议对几名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董*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董*出于兄弟情义而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其系初犯,并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贾*初犯,认罪、悔罪,此次犯罪系受人指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赵主观恶性较小,碍于朋友情面而作伪证,归案后认罪、悔罪,且被害人的殴打行为是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建议对赵*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贾、赵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亦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贾、赵*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贾、赵的行为致使多名被害人被长期羁押,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且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妨害司法秩序,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本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酌予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贾、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二、被告人贾*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三、被告人赵*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海刑初字第1996号
  •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男,1990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辩护人郭*,北京*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贾,男,1987年2月13日。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4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辩护人张*,北京*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赵,男,1990年5月15日。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4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辩护人康*,北京*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元

  • 人民陪审员

  • 朱玉凤

  • 人民陪审员

  • 郑东涛

  • 书记员孟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