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于2015年8月10日以刘*伪证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伪证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人王*的自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自诉人王*,男,1964年4月5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肖鹏
书记员高高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