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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于2015年8月10日以刘*伪证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伪证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人王*的自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刑初字第00875号
  •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王*,男,1964年4月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肖鹏

  • 书记员高高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