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等伪证罪赵*诬告陷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诬告陷害罪、宿*、王*、尹*犯伪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2年9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与刘*甲在晋州市晋州镇东张村冷库附近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后赵*右肩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赵*的伤情为轻伤。晋州市公安局在侦办赵*被伤害案过程中,赵*捏造彭*伤害其身体的事实,被告人宿*、王*、尹*提供虚假证言,导致彭*于2012年10月30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直至2013年1月8日因证据出现重大变化才被释放。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彭*于2014年9月16日出具谅解书,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四被告人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晋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和侦破情况。

被告人赵*供述,2012年9月20日17时30分许,她和刘*甲发生口角,后在她和刘*甲厮打过程中,彭*拿三轮车摇把打她后背。后又称彭*把她的右胳膊拧到身后,经检查发现自己右胳膊肌腱断裂。

被告人王*供述,宿*曾找到他,让他去公安机关作证,后他在公安机关向他询问时证明彭*用摇把打赵*的后背。

被告人宿*供述,他看到彭*用三轮车摇把打他妻子赵*后背,后又作证称彭*拧赵*的右胳膊。

被告人尹*供述,她看到现场有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拿三轮车摇把来回抡。其在第二份证言中证实有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曾拧上岁数那个女的右胳膊。

晋州*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赵*的伤情系轻伤。

晋州市公安局对彭*伤害案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撤销案件决定书、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晋州市公安局对彭*故意伤害赵某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彭*刑事拘留,后经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直至刘*提交现场视频光盘后,因证据发生变化,彭*被释放并将故意伤害案撤销案件。

内存卡、视频光盘、*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赵*和刘*甲打架的过程,该视频显示彭*未对赵*进行殴打。经检验光盘未经过剪辑。

证人刘*甲证言,2012年9月20日下午17时许,她和丈夫彭*拉货回去路上,被赵*截住,她和赵*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她丈夫彭*没有动手打人。后她在电视台发布了寻找她和赵*打架时现场目击证人的广告,然后一个叫刘*乙的人和她联系,说他当时路过打架现场,就用手机把打架过程录制了下来,并把手机内存卡给了她,她复制后刻成光盘交给了检察院。

证人刘*的证言,刘*甲在电视上登过一个寻找目击证人的启示,他在打架现场的时候用手机把打架过程录制下来了,就和刘*甲联系,把视频从手机上存到一张手机内存卡上交给了她,该视频没有剪辑、加工过。双方打完架后彭*曾拿过一下摇把,让人给夺下来了,在此之前没有拿过摇把,也没有用摇把打过人。

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赵*与刘*甲打斗现场的情况,及证实现场证人马*、刘*丙事发时均在现场。

证人刘*丙证言(现场证人),2012年9月20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他在自己开办的彩票站听到外面很热闹就出去了,看到宿*妻子赵*和一个中年妇女互相抓住对方,就过去劝她们没有劝开。没有看到有人拿东西。

证人马某证言(现场证人),第一次证言(2012年12月31日证言):2012年9月20日下午17时许,他在自己开的饭店听到外边有人吵架,出去看到是本村宿*妻子赵*和宿*外甥女(刘*)在吵架,宿*外甥女婿在三轮车上坐着。之后二人就摔倒了,他过去劝没有劝开。两个女的摔倒后宿*和他外甥女婿就到跟前来了,宿*在东边,他外甥女婿在西边,他没有看到宿*外甥女婿拧**的胳膊。

第二次证言(2013年1月2日证言):公安机关向他询问时,他表示不作证了,因为打架双方都找他,宿*两口子让他作证说看到彭*用手掰赵*的手,彭*两口子让他作证说彭*没有动手。他表示第一次证言属实。

第三次证言(2013年3月3日证言):当时劝架的还有刘*,他是彭*的连襟,还有卖彩票的刘*。赵*和刘*甲摔倒后宿*和彭*分别到了跟前,二人都是在拉架,没有参与打架。

第四次证言(2013年3月17日证言):公安机关让其观看视频后,马*表示,视频录制的就是整个打架的过程。

证人刘*丁**,第一次证言(2012年10月16日):2012年9月20日17时许,刘*甲给他打电话说和人打架,他到现场看见刘*甲和赵*打在一起,就把二人劝开。拉着赵*去了医院。宿*和彭*都在现场,但没有动手。

第二次证言(2014年3月5日):他看到宿*手里拿着摇把,别人没拿。

第三次证言(2014年7月10日):刘*甲和赵*打架时候因去的晚,自己只是看到了一部分。在公安机关让其观看视频后表示,视频录制的就是打架的过程,视频录制结束后没有再发生打斗,并在视频录像截图中指认出现场证人马*、刘*丙。

被害人彭*陈述,2012年9月20日下午5点左右,他和妻子刘*甲从东宿村拉货回去途中被赵*两口子拦住,刘*甲和赵*发生口角,俩人互相厮打在一起,他没有动手打人。

晋州市公安局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宿*、尹*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本案证人的身份情况。

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宿*、尹*均无前科。

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的基本情况,无前科。

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宿*、王*、尹*均系传唤到案。

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彭*对被告人赵*、宿*、王*、尹*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辩护人对主要定罪证据视频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经庭审质证查明,该视频系被害人彭*妻子刘*甲提交给检察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对该视频录制者刘*乙进行了核实,委托公安*定中心对光盘完整性进行检验,证实视频光盘未经剪辑,完整记录了被告人赵*与刘*甲打架过程,该视频光盘符合刑事诉讼证据对于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属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捏造事实,致使被害人彭*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宿*、王*、尹*故意做虚假证明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四被告人、辩护人辩解意见,经查,现场视频能够证实被害人彭*未对被告人赵*进行殴打,且有现场目击证人马*、刘*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指控被害人彭*持三轮车摇把对她进行殴打、将她右胳膊拧伤的陈*捏造,其目的即为意图追究被害人彭*的刑事责任;亦证实证人宿*、王*、尹*有意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言;被告人赵*辩称在视频开始录制之前已经发生数次打斗,在打斗期间彭*将自己打伤的辩解意见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四被告人及其辩护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害人彭*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诬告陷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宿*犯伪证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犯伪证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尹*犯伪证罪,免于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赵*上诉主要提出,光盘来源不合法、没有原始载体,且记载内容有瑕疵、录像只是其中一段没有反映整个打架过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人刘*、马*应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其没有诬陷他人,她的伤为现场伤,其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要求改判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与刘*甲发生口角并相互打斗受伤后,赵*捏造彭*伤害其身体的事实,被告人宿*、王*、尹*提供虚假证言,导致彭*于2012年10月30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直至2013年1月8日因证据出现重大变化才被释放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经原判决庭审质证所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捏造事实,致使被害人彭*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原审被告人宿*、王*、尹*故意做虚假证明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上诉人赵*关于光盘来源不合法、没有原始载体,且记载内容有瑕疵、录像只是其中一段没有反映整个打架过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人刘*、马*应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其没有诬陷他人,她的伤为现场伤,其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要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原判已详述,论理正确。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属实。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刑终字第00127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群众。2013年3月5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

  • 原审被告人宿*,群众。2013年3月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

  • 原审被告人王*,群众。2013年3月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5日被监视居住。

  • 原审被告人尹*,群众。2013年3月5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连山

  • 审判员张宁

  • 审判员王峰

  • 书记员史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