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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犯交通肇事罪刘*犯伪证罪郭**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犯伪证罪,被告人郭*包庇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周*、霍明河,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孔*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别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槐中路附近时,将一名步行至此处的王某某撞倒,后王某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孔*打电话叫来其爱人郭*。郭*到现场后与现场旁观的被告人刘*商量后,郭*自称是当时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到公安机关接受事故处理。在裕华区事故中队向郭*、孔*、刘*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时,郭*、孔*、刘*均称当时的肇事司机是郭*。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孔*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孔*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且取得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认罪、悔罪、初犯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孔*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别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槐中路附近时,将步行至此处的王某某撞倒,王某某经治疗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孔*打电话叫来其爱人郭*,郭*到现场后与现场旁观的被告人刘*商量后,郭*自称是当时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到公安机关接受事故处理。在裕*区事故中队向被告人刘*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时,刘*作为交通肇事案的证人明知郭*非该案的肇事司机,而仍作虚假陈述称当时的肇事司机是郭*。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孔*的家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孔*、刘*、郭*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孔*、刘*、郭*在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且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现场图、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前科判决书、自首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人董*、许*、赵*、王*、丁*证言及被告人孔*、刘*、郭*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郭*明知孔*是犯罪的人而仍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系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郭*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郭*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年裕刑初字第00138号
  •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孔*,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1999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年12月6日投案,并于当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刘*,河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男,汉族,小学文化,厨师,户籍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现住河北省鹿泉市。2014年12月6日因涉嫌伪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周*、霍明河,河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郭*,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亮

  • 代理审判员王兴锋

  • 人民陪审员何永进

  • 书记员孙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