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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唐*犯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唐*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3日17时许,交通肇事者李*驾驶自家的冀D号小型轿车带着犯罪嫌疑人李*甲和唐*去串亲戚,行驶至曹前线南鱼口村北路段时,与史*驾驶的电动汽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死亡、刘*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李*甲、唐*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称,发生事故时是李*丁姑父张*开的车,李*丁不是肇事司机。犯罪嫌疑人李*甲、唐*故意隐瞒和捏造事故真相,未能如实反映事故原因和肇事司机姓名,作伪证致使假肇事司机张*冒名顶替,真正肇事司机李*丁逃避法律追究。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案卷复印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本案犯罪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以伪证罪追究被告人李*、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内容供认不讳。

辩护人王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甲不构成伪证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请法院依法查明,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则被告人李*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甲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且认罪态度好。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李*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唐*乘坐李*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在曹前线南鱼口村北路段,与史*驾驶载乘刘*的小型电动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史*死亡,刘*受伤的交通事故。此后被告人李*、唐*与同案犯张*为了使肇事司机李*免受法律追究,三人通谋由张*冒名顶替肇事司机李*,被告人李*、唐*证明事故发生时是同案犯张*所驾驶的肇事车辆,造成司法机关未能将真实的肇事司机抓获归案的后果。

被告人唐*于2014年7月30日向成安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甲赔偿死者2万元、伤者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成*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收款收据、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唐*的询问笔录。

2、证人刘*乙证言,2014年6月13日17时许,其乘坐史*驾驶的四轮电动汽车从连送村史*哥哥家回西马堤村,当沿着曹前由南向北在马路某行驶,行驶至南鱼口村北路段,其当时在电动汽车后面坐着,当时什么情况其也不知道,后来就到成安县医院了。

3、证人李*丁证言,2014年6月底的一天17时许,其驾驶冀D牌照小轿车载乘李*甲与唐*去成安县徐村串亲戚。当其驾驶该汽车沿曹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鱼口村路段时,其前方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其就开车从左面超车,还没有超过去就从南边过来一辆红色的电动汽车,其就赶紧刹车,没有刹住。当时其听到一声响,那辆电动汽车就被其驾驶的汽车撞到路西侧了。其下车后见到路*的渠沟里里躺着一个60岁左右的男子,电动汽车的驾驶员位置坐着一个60岁左右的女子,其就让唐*打120,当时还有一个男子在路边,其就让这名男子对120急救的人说了事故地点,然后其又给其姑父张*打了电话,告诉张*其出车祸了。打完电话后120已经把老太太拉走了。张*到现场后问其人有没有事,其称老头没事,老太太昏迷了。张*又说,你快结婚了,你别吭声。后来交警队的民警过来了,张*一直在那给人家说,说的什么其也不知道。当时老太太被120拉走的时候,李*甲坐着120一起往县医院了。到县医院老太太没有抢救过来死了。李*甲在县医院给其打电话说的老太太死了。

4、证人李*戊证言,2014年6月13日16时许,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南鱼口村时,见到了本次涉案事故的发生情况。当时小轿车上下来三个人,两男一女,其走过去查看情况,有个男的正在打电话报警,其对那男子说所拨打的电话不对,应该打7210120,并问三人是否有驾驶证,有一个女子称三人均没有驾驶证,那女的说是打电话报警的男子开的车。其确定当时从车上下来的三个人当中没有张*。

5、同案犯张*供述,2014年6月13日17时许其内侄子李明明给其打电话说,姑父,李*开车出事了,撞了人。其打电话问李*在哪里出的事,李*说在往临漳走的路上出的事。撞得挺狠的,你快来吧。其开着车从光明苑出来,沿着往临漳走的路一直找,开了约十分钟,见到有很多人在路上围着。其把车停在西边,见到孩子舅李*的车头朝北停在路西边,车头左边撞烂了。路的东边停着一辆红色的老年代步四轮电动车,前脸撞烂了,玻璃也都碎了。其和李*丙在路东侧的水渠沟里边找到李*和唐*,我俩下去后就问什么情况。唐*在打120急救电话,其又问出事时谁开的车,李*说是自己开的车。其就对李*说再有人问是谁开的车,你就说是我开着车,后来其又问伤者怎么样了,被撞的那个老头喊疼,120车来之后其与唐*、李*、交警队的人把老头送到了120车上,听120车上的人说刚才拉走的那个老婆死了。交警队的人问谁是司机,其就自称是司机,后来被交警队的人带走了。当晚,其在事故科给李*发了短信,问清了死者的样子,穿什么衣服,目的是在交警队问其时好回答。交警队问罢其后,第二天就被拘留了。

6、被告人李*甲供述,其上次说的不是实话,2014年6月13日发生车祸那天是李*丁开的车,不是张*开的车。2014年6月13日16时许,其与丈夫唐*乘坐李*丁驾驶的冀D牌照小型轿车去串亲戚。当日17时许,该汽车沿曹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鱼口村北路段,其当时在副驾驶后面坐着玩手机,突然听到扑通一声响,该车与一辆红色小型电动汽车相撞了。三人遂都下了车,其见到电动车里有个老太太在驾驶座上坐着,路*的沟里躺着一个老头,三人赶紧救人,把老太太从车上抬下来,李*丁和唐*都打120急救电话,时间不长,120的车来了以后,先把老太太抬到救护车上了,其就往县医院了,老太太没有抢救过来就死了。后来其在县医院门口坐着的时候,李*丁的母亲王*打来电话说,交警队问你的时候,你就说是李*丁的姑父张*开的车。后来其到交警队录口供时,就说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张*开的车。后来其又听唐*说,张*也让其对交警队的说,事故发生时是张*开的车。

7、被告人唐*供述,其是到成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的,是因为2014年6月13日在曹前线发生车祸的事。2014年6月13日16时许,其妻子李*甲和其一起乘坐李*丁驾驶的冀D牌照小轿车去成安县辛义乡东郭庄村串亲戚。当沿曹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鱼口村北路段时,其当时在副驾驶位置上坐着,由于晕车就一直低着头没往前看。突然听到咣当一声,其乘坐的车与一辆红色小型电动汽车撞了。其与李*甲、李*丁都下了车,其见到电动汽车里面有个老太太在驾驶座上坐着,路*的沟里躺着一个老头,三人遂想法救人,并把老太太从车上抬下,其随即打了120急救电话。时间不长120救护车来了先把老太太抬到救护车上,李*甲坐着120陪老*县医院了。过了一会李*丁的姑父张*来了,张*问其有无驾驶证,其称没有。张*就说,李*丁快要结婚了,一会儿交警队过来问,你就说是我开的车。其到事故科录口供时说事故发生时是张*开的车。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词,意图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本案证据相悖不予采信。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发现,被告人李*并非在一般的排查过程中主动交待的犯罪事实,而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之后如实供述的,故被告人李*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唐*能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

被告人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成刑初字第119号
  •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性别:,族,河北省成安县西乡义村人,农民,住河北省成安县。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王某某,河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唐*,性别:,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农民,住河北省成安县。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靳文强

  • 审判员何亚楠

  • 人民陪审员王晓航

  • 书记员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