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交通肇事、米会盼包庇、王*伪证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高刑初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米会盼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米会盼明知程*为犯罪人员,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原审被告人王*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抗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程艳召,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7月1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米会盼,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8月2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煜
审判员于海
审判员张怡平
书记员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