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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刘*甲、姚*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被告人姚*犯伪证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4日,徐水县公安局在办理刘*、段*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发现冀F帕萨特轿车涉嫌违法所得。段*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后其司机张*(另案处理)将该车交给被告人刘*甲,然后离开徐水县去辽宁省抚顺市暂居。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该车去向时,刘*甲谎称该车在张*处,却私自将该车藏匿于徐水县瑞康小区被告人姚*的租房处。后徐水县公安局对张*网上追逃,张*于2012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被告人刘*甲在得知张*被刑事拘留后,便主动与徐水县公安局联系,再次谎称该车由张*藏匿于姚*租房处,现已找到,并指使姚*向公安机关出具该车是张*藏匿的伪证。姚*在刘*甲指使下,向徐水县公安局谎称该车由张*藏匿。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刘*甲、姚*供述,证人张*、刘*、段*等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刘*甲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被告人姚*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伪证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出了被告人刘*甲、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徐水县公安局对刘*、段*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冀F帕萨特轿车(价值211,024元)为段*用涉案款购买。段*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后其司机张*(另案处理)将该车交给被告人刘*甲后离开徐水县。公安机关在询问被告人刘*甲该车去向时,刘*甲谎称该车被张*开走不知去向,却私自将该车藏匿于徐水县瑞康小区被告人姚*的租房处。2012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对张*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2年10月21日,张*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抓获,徐水县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2日将张*刑事拘留。被告人刘*甲在得知张*被天津公安机关抓获后,害怕自己被抓,便欲将责任推给张*,其便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再次谎称该车由张*放在了姚*租房处,现已找到,并指使姚*向公安机关出具该车是张*放在姚*处的伪证。姚*在刘*甲指使下,向徐水县公安局谎称该车由张*放在其租房处。2012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冀F帕萨特轿车从姚*处提取并扣押。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刘*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刘*甲供述,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从2011年7月左右开始在徐水县贵丰北虫草专业合作社跟随该合作社总经理段*联系接待工程队前来洽谈工程。你们公安机关找过我好几次,每次找我都询问我段*帕*轿车的下落,说车是段*用诈骗的工程款保证金购买的,如果我知道车的下落让我马上通知公安机关,每次我都说是张*把车开走了,不知道车的下落。其实车不是张*开走了,张*离开徐水县的时候把车放在徐水县汽车南站对面的永兴汽车修理厂,把车钥匙给了我,我把车开回来开了几天,后来你们公安机关多次找我问我车的下落,因为车是段*的,张*走的时候把车交给我保管了,我怕交给公安局,我以后对段*没法交代,又怕你们找到车,我就把车藏在姚*租住的瑞康小区租房处的门洞了。段*被抓后没几天,估计是2012年9月25日左右,张*就和他女朋友李*一起走了。我给李*打过几次电话找张*说过公安机关正在找段*的轿车,他说让我看着办,我说那先待着吧,以后再说。2012年10月21日下午三点左右,我正在姚*租房处呆着,张*的女朋友找到我说张*在天津被公安局抓了。我一听就急了,怕公安局的抓我,我就想把事情全部推到张*身上,我给姚*打电话说张*被公安机关抓了,如果公安局找你问车存放情况,就说这辆车是张*放的,姚*还问我这么说行吗,我说行。我就赶紧开车走了,然后给*队朱*打电话说车找到了,告诉他在瑞康小区姚*租房子的地方放着。在公安局提车的那天,姚*在公安局录完笔录给我打的电话,说公安局找他了,他说他就是说的张*把车存放在他租房处的,后来你们公安机关又找他询问车存放情况,他告诉我还是说的张*把段*的帕*轿车存放在他租房处的。他问我怎么办,公安局的总是找他。我给他说没事,就那么说就行。我知道张*被抓后,怕他来了以后说出段*帕*轿车是我藏起来了,你们公安局再抓我,我就躲起来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甲询问笔录亦证明,公安机关在2012年10月2日,10月13日、10月22日询问刘*甲段*涉案车辆时,刘*甲称该车被张*开走了,不知道开到什么地方去了,后来姚*告诉我张*将该车放在姚*那儿了。

2、被告人姚*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在2012年你们公安机关找我提取段*轿车的那天,在你们公安机关找我之前,刘*甲给我打电话说张*被公安局的抓了,我问他为什么抓张*,刘*甲说因为段*轿车的事情,他说:“如果公安机关找你问段*轿车是谁存放在你租房处的,就说是张*放的,不要说是我放的,如果公安局找你提车,你就去给他们开门,让他们把车开走。”我说这么说行吗,他说你就这么说,没事,有事我顶着,他还说他在公安局就是这么说的,我说行。后来你们公安局的电话找我问车的情况时,我就说是张*把段*的轿车放在我租房处了,你们办案人员到我村中将我接到徐水县城,在我租房处将段*的那辆车开走了,同时对我进行了询问,我就作伪证说该车是张*将段*的这辆车放到我这里的。等我从公安局出去,我就给刘*甲打电话说公安局的找我了,把车开走了,我就是那么说的。刘*甲说没事,就那么说。后来公安机关第二次找我问段*轿车的存放情况,我仍然坚持说是张*放的,后来我心脏病发作,你们也没有给我做笔录,就让我先回家了。我出来后就将上述情况给刘*甲说了。后来公安机关找我,因为我说了假话,作了伪证,我心理害怕,不敢接你们电话,我就把手机关了,躲起来了。我和刘*甲是好朋友,张*又是外地人,我为了照顾本地人,我就按照刘*甲的意思,在你们公安机关找我问情况时说是张*放的车作了伪证。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姚*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1日,在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姚*时,姚*向公安机关称张*将一辆帕萨特轿车放在了姚*在瑞康小区的租房处。

3、证人张*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左右,段*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开车。冀F帕萨特轿车的户主是段*。我记得是公安局抓段*的那天我开车回到了徐水县安肃镇刘*他们家,因为前段时间车出了点车祸,车身油漆一直没有修好,我就把车开到徐水县汽车站对面的汽车修理厂维修了,因为我和段*、刘*关系非常好,我回到刘*他们家后我把车钥匙和保险单给了刘*,告诉他车放在徐水县汽车站对面的汽修厂维修呢,让他看好车,然后能不能把车祸保险报了,因为我出车祸的赔偿是刘*垫付的。我大约在9月24日、25日离开徐水回天津了,我就再也没开过车,也没有见过车。后来我知道公安局找到我要车的事情,我又给刘*打电话,我问刘*说徐水县公安局找到我们家里了,你把车给他们吧,刘*最后说在看看吧,后来他有没有交车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刘*乙证言证明,冀F帕萨特轿车是用徐水县贵丰北虫草专业合作社的钱买的,是我们合作社的车,车是段*买在了他自己名下。

5、证人段*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刘*乙说我负责介绍合作社的接待,要给我买辆像样的车,供我自己使用,这样合作社的形象好点,使承建方来考察的时候更相信我们合作社有实力,积极的和我们合作社签订承建合同,刘*乙共给我21万元现金,这些钱是我们合作社收取的工程保证金,我存在了我的邮政储蓄银行的卡上。2011年11月份,在保定的大众专卖店里刷的我遂城镇邮政储蓄的邮政卡买的帕萨特轿车,户名是我的名字,后期的保险费、上牌照的费用是我出的。

6、证人李*证言证明,张*给合作社的段*开车,我记得是抓段*的那天下午5点左右,我和张*回到了我们住的天和小区刘*家里,呆了会儿他就又开车出去了。大约晚上9点,他又开车回来了,说段*被拘留了,要去给段*送被子,他把被子收拾好又开车出去了,到晚上10点多他才回来睡觉,这之后我就再没有见过这辆车,大约9月26日我们回天津,他说把车钥匙给刘*了。后来我们回了辽宁抚顺,直到10月15、16号左右张*的妈妈打电话给他说徐水县公安局的人找到他们家里,让把段*的车交回去,他知道这事后就要回来,因为他正吃着中药,还差好几副药,我就没让他回来。到了10月20日,我们才出发回天津,打算回沧州黄骅老家把土特产给张*的妈妈放下,再去徐水公安局说明情况,但刚到天津就被派出所的抓了。后我找到刘*甲家里,给刘*甲说怎么把张*抓起来了,刘*甲就和当时在场的王*在旁边说话了,我听见刘*甲小声说把张*抓起来了,咱们也得跑啊。然后他就出去打电话了。后来他们就一人开一辆车走了,他们也不管我了,我又回了天津。

7、证人彭*证言证明,我经营永兴汽修厂。2012年9月中旬,有一辆冀F帕萨特轿车撞了,到我们那儿修车,他们是付村一个搞冬虫夏草的公司的车,是一个叫刘*的和一个沧州的人一起开过去的,修好后是刘*算的账。过了几天那个司机又将冀F帕萨特轿车开到我们那里,说车上有点小毛病,那个司机将车放下就走了,后来是刘*将车开走的。

8、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2012年10月21日16时许,徐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徐水县瑞康小区从姚*手中将冀F帕萨特轿车扣押。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刘*甲辨认,张*为开着段*的冀F帕*轿车之人;经姚*辨认,张*为在其家中存放冀F帕*轿车之人;经张*辨认,其将段*的车钥匙交给了刘*甲;经彭*辨认,张*为到其汽修厂修冀F帕*轿车之人,刘*甲为将该车开走之人;经李*辨认,刘*甲即是张*说给其段*车钥匙之人。

10、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冀F帕萨特轿车价值211,024元。

11、徐水县公安局经侦队出具的抓捕经过、对张*的立案决定书及刑事拘留、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等证明,2012年9月5日,徐水县公安局经侦队对刘*乙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并于2012年10月13日立案侦查并对张*上网追逃,2012年10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将张*抓获,徐水县经侦队于2012年10月22日将其接回并于同日对张*刑事拘留。2012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因发现不应当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12、徐水县公安局经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多次询问刘*甲徐水县贵丰北虫草专业合作社总经理段*的涉案帕萨特轿车下落情况,刘*甲均说段*的司机张*将车开走,后经初查将该案立为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侦查。

13、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甲于2013年9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姚*于2013年9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4、北京*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109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2001年9月19日,被告人刘*甲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30日释放。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知冀F帕萨特轿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姚*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陷害他人,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刘*、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姚*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徐刑初字第4号
  •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甲、又名刘*,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徐水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9月19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北京*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30日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徐水县看守所。

  • 被告人姚*,男,1963年9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徐水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小战

  • 人民陪审员高春光

  • 人民陪审员陈斌

  • 书记员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