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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犯伪证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及其辩护人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辛*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主动全部退赃,建议对被告人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辛*请托李*为马*办理在北京某高速路段立广告牌事宜,并给李*办理费用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因此事未办成,李*于2011年6月28日将30万元退还给被告人辛*,但被告人辛*未将退款事宜告知马*。2012年7月17日,马*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报案称李*以能办理高速路广告牌为由诈骗其人民币30万元,同年7月19日,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决定对马*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12年8月29日、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辛*在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人员就李*涉嫌诈骗马*一案依法对其询问时做虚假证言,故意隐瞒李*已经退还30万元的重要案件情节,致使李*于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因涉嫌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马*、徐*、傅*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拘留证,取保候审材料,收条,银行明细表,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证人故意做虚假证言,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辛*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辛*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廊广刑初字第274号
  •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辛*,个体工商户。2013年10月10日因涉嫌伪证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牛*,河北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树桐

  • 代理审判员许文芳

  • 人民陪审员王建国

  • 书记员李贺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