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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妨害作证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某某犯包庇罪、被告人朱某某犯伪证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1时30分许,刘*(另案处理)驾驶豫HD8223“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822C挂号“华骏“重型厢式半挂车,沿国道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74公里加800米处时,与相向停在路边张某某驾驶的皖K99293号“福田”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9U11挂号“麟*”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因刘*驾驶证准驾车型与所驾车辆不符,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提出让同车司机朱某某顶替,遭朱拒绝。刘*便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车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经过商量,找到被告人刘*某,让其顶替刘*。后*某冒充肇事司机到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事故处理。为此,陈某某、王某某、刘*共同支付被告人刘*某10万元(刘*某已将该款退还)。在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对此起交通肇事案调查中,被告人朱某某向民警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了案件调查取证。

2013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到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2013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到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襄垣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襄垣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刘*等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为帮助刘*逃避法律责任,采取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朱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1月7日)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朱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襄刑初字第133号
  •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货车,住河南省温县祥云镇。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货车,住河南省温县祥云镇。2013年5月8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河南省温县祥云镇。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包庇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南省温县祥云镇。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伪证罪被襄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芬

  • 人民陪审员李腊平

  • 人民陪审员孙会芬

  • 书记员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