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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包庇、伪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5)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犯包庇罪,被告人马某某犯伪证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23时25分,张*无证醉酒驾驶被告人赵某某所有的蒙JH2261号小型轿车到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交流会场。现场执警人员发现一辆挂有地方牌号的小轿车鸣着警笛从相对方向驶来,正在巡逻的民警随后对其车辆及驾车人员依法检查,驾驶人张*以为是交警检查车辆离开驾驶室欲逃离现场。随后执警人员对张*进行了控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察右后旗交警大队对张*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对其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7mg/100mL。办案人员在侦查张*危险驾驶一案中,确定谁是实际车辆驾驶人员时,被告人赵某某电话指使其女儿张*某到交警大队包庇张*的犯罪事实。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察右后旗交警大队门口与被告人马某某见面,马某某告诉了张*某当时的情况,随后张*某向侦查机关作了自己驾驶车辆的虚假陈述。侦查机关进一步对现场证人马某某询问时,被告人马某某亦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当晚驾驶蒙JH2261号小型轿车是驾驶人张*某,并非系张*的虚假证明。

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主动来到察右后旗交警大队供述了张*是实际驾驶人的犯罪事实。同日21时许,张*亦如实供述了自己在8月16日晚酒后驾驶蒙JH2261号小型轿车的犯罪事实。21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来到察右后旗交警大队交待了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真实情况。

2014年9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对张*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小结,(2014)察后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张*醉酒驾驶机动车,为了使张*免受处罚,指使其女儿张*某到侦查机关作了自己驾驶车辆而非张*驾驶机动车的虚假陈述,包庇张*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张*危险驾驶一案中的关键证人,为帮助张*逃避刑事责任,故意作了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察后刑初字第4号
  •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8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苏和

  • 审判员姜艳

  • 人民陪审员刘凤英

  • 书记员郝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