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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闯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以辽文检公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诈骗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闯*犯伪证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洪*、张*、被告人闯*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被告人孙*为宋*虚开了200张检疫证明,致宋*顺利骗取国家补贴60万元。2010年8月,被告人孙*建设信德绒山羊养殖场,以租借山羊及虚开检疫证明的手段,骗取国家补贴款60万元。被告人闯某在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为孙*出伪证,称孙*通过其购买过一千二百多只羊,以帮助孙*脱罪。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闯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辩称,其没有为宋*虚开检疫证明,宋*确实养殖过200头牛;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国家补贴款的事实,其存有异议,称没有诈骗国家补贴款。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此罪的追诉标准为造成损失20万元,而被告人仅开据不到200张检疫证明,尚未达到追诉标准。关于诈骗罪,此罪应由公安部门侦查,反渎职局无权侦办,且被告人无诈骗故意,原本市领导会议认定为不合格企业,决定不向省里申报,是辽宁省财政厅给辽*政局打电话,之后才上报省里并最终通过,故被告人孙*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不懂法律,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辽宁省财政局、畜牧兽医局下发辽动卫发(2008)108号文件,对符合省级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标准的每个小区给予财政补贴15万元,牛养殖小区的主要标准为:占地10亩、场房960平方米、牛存栏数200头;羊养殖小区的主要标准为:占地10亩、场房1000平方米、羊存栏数500只。

2009年,辽阳市灯塔*展有限公司在三尖泡等地开办养牛场。该公司法人代表宋*(另案处理)为骗取补贴款,找到时任灯塔市*生监督所所长的被告人孙*,让其虚开检疫证明以应付验收。被告人孙*为其虚开了近200张检疫证明。宋*利用此近200张检疫证明及借用的其他村民的200头牛,申报养殖小区,在验收时,验收组工作人员核定牛数量为1114头,最终宋*获批四个养殖小区补贴款,获得补贴款60万元。

2010年8月,被告人孙*以案外人刘*名义,在辽阳县甜水乡河沿村建立信德绒山羊养殖场,并申报5个养殖小区补贴。2010年冬,在验收工作组对标准化小区进行验收时,被告人孙*向当地村民王*借了一些羊,放在其养殖场,同时在本溪等地虚开大量的检验检疫证明,加上其本人购买的200多只羊,应付验收组工作人员验收,验收组工作人员最后核定羊数为2958只。最终省市相关部门对被告人孙*的信德羊场批准了4个养殖小区,给予补贴60万元,此款被孙*占为已有。

在侦查机关侦办此案过程中,被告人闯某出据伪证,谎称孙*通过其购买了1200余只羊,以此证明孙*符合补贴标准。

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孙*经电话传唤到案;同年9月16日,被告人闯*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闯*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其在案外人高*的指使下作伪证,谎称被告人孙*通过其购买了1200只羊,后又如实供述孙*未通过其买羊的事实。

2、证人宋*的证言,证明省市验收前其找孙*请求孙为其虚开检疫证明,后孙*为其虚开将近二百张检疫证明的事实。

3、证人莫*的证言,证明莫*验收三尖泡合作社养牛场时,佟*检所出具的检疫证明,大约占核定数量的30%;信德养殖场大约养羊四五百只及大量的检疫证明,核查的数量为大概数,按照规定出售牲畜时检验检疫证明要随牲畜走的事实。

5、证人高*的证言,证明孙*从其处买了一百七八十只羊,孙*案发后冷某找到其,让其找人给孙*做伪证,后其找到闯*让闯做伪证帮孙*脱罪的事实。

6、证人王*的证言,证明有人租用村民高*的土地建羊舍及在检查时该羊舍有二百多只羊的事实。

7、证人王*、邱*的证言,证明案外人于某带一个人向其借羊,其未出借的事实。

8、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孙*以刘*的名义开办养殖场,60万元补贴款的存取,是孙*以刘*的身份办理的。

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其家里的地被其妻侄高某甲租出去3年,2010年盖了羊圈,养了四五个月100多只羊,2011年、2012年外地人在这里种了两年苞米,2013年开春羊圈扒掉的事实。

10、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0年秋,孙*两次向王*租借一百二三十只羊放到其养殖小区里应付验收,并给付500元钱,王*看到验收组人员验收的事实。

11、证人谢*、高*甲的证言,证明高*甲通过谢*、陈*将地租给孙*建羊舍,租期3年,后孙*重新拟一份合同,乙方改为刘*,租期由3年改为15年,租金由三年7万改为10万的事实。

12、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初,孙*通过陈*和谢*租用高*甲的地3年,2010年底,孙*通过陈*在高*、谢*甲家共买了不到200只羊;2013年8、9月份,孙*带刘*找到陈*,指使陈*在相关部门询问时谎称系刘*让其到本溪、朝阳一带买了一千多只羊,同时孙*私自更改了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并让陈*签字。

13、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王*看见孙*的畜牧小区羊圈里有羊,春节再去没有看见羊的事实。

14、证人冷*的证言,证明2010年冷*帮助孙*租地,在建羊圈过程中从头至尾都参与,一直在监工,直至检查结束后回到佟二堡。2010年底羊圈建成后,孙*让冷*帮助买1000多只羊,冷*帮助买到200多只放到羊圈,这200多只是第一批羊,此前养殖场里没有羊,因为应付上级检查数量不够孙*又让冷*帮助借羊,冷*领孙*借了两家没有借到羊。在上级有关部门来检查验收时养殖场大约有4、5百只羊。2011年开春时孙*和冷*说买的200多只羊都卖掉了。孙*的5个养殖小区只在大门口有一个消毒柜和一间办公室、门卫室,其他的食堂、员工宿舍都没有。

15、证人郑*的证言,证明孙*为养殖场的事跟其打过招呼,并请其吃饭。郑*自2010年8月至省市验收期间,去过孙*的信德养殖场四次,前两次正在建设,没看到羊,第三次是2010年11月,看到养了二三百只羊。第四次是2010年12月下旬,和省验收小组和霍局长一起去的,看见羊舍基本建完,看见有四五百只羊。

16、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养殖小区申报、审批程序以及上报经过。

17、证人张*的证言,证明时任辽阳*监督局副局长的李*为孙*说情,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张*给孙*的养殖场发放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8、证人黄*、王*的证言,证明向省里上报标准化养殖小区名单包括信德养殖场。

19、证人谷*的证言,证明养殖小区验收由县里初审,信德养殖场和望宝养殖场因是预制板组合结构,在市长办公会上决定没有上报省里,后经省财政厅协调,要求把望宝养殖场报上去,市相关部门把信德和望宝两个养殖场都报到省里的事实。

20、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0年本溪连山关镇七个村开的羊的检疫证明总共约一二百张。

21、证人邸*、于*的证言,证明2010年,二人没有向孙*出售羊的事实。

22、证人董*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闯*告知曾为孙*做伪证的事实。

23、证人屈*的证言,证明2010年秋天其家卖了两次羊,一次是50多只羊,专门杀菜用,另一次是闯某领两个羊贩子开了一台辽阳的车过来的,卖了一百多只羊。

24、证人邹*、张*、于某丁、郑*、邹*甲、郑*的证言,证明宋*的三尖泡养殖场2009年底建成,2010年初到2012年村里五个养殖户利用该养牛场养牛,一共有大约三百头。

25、辽阳市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认定办法,证明养殖小区验收标准。

26、辽阳市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产地检疫规程,证明动物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畜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检疫合格的动物由检疫员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7、辽阳市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备案表,证明信德养殖场验收时为2958只羊,财政总投资额80万元,三尖泡养牛专业合作社核定四个小区合计1114头牛,财政总投资额80万元。

28、备案表,证明信德养殖场验收时为2958只羊,财政总投资额80万元,三尖泡养牛专业合作社核定四个小区合计1114头牛,财政总投资额80万元。

29、辽阳市财政局文件,证明信德养殖场获得市级补助20万元,省级补助40万元的事实。

30、市、县财政局拨付养殖小区补助款明细及记账凭证,证明信德养殖场和三尖泡合作社各获得60万元补偿款的事实。

31、标准化养殖小区补助资金发放表,证明刘*代表信德养殖场签收60万元补偿款的事实。

32、辽阳县相关文件及验收表,证明信德养殖场申报五个养殖小区的事实。

33、信德养殖场的验收表,证明莫*核定信德养殖场验收时为2958只羊。

34、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孙*后来制作了虚假合同,内容为刘*从高*甲处承包土地。

35、动物防疫合格证,证明信德养殖场法人代表为刘*的事实。

36、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结算业务申请书、孙*和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孙*以刘*的名义支取60万元的事实。

37、三尖泡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验收表,证明三尖泡合作社申报四个小区,核定达产量1114头牛的事实。

38、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名单,证明宋*签收60万元补助款的事实。

39、宋*银行交易账户查询单,证明宋*收到60万元补助款的事实。

40、辽宁省*管理局文件,证明标准化养殖小区饲养周期羊为六个月,肉牛为六个月,及达产量计算方法。

4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由来及被告人孙*系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闯某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42、干部档案,证明被告人孙*的职务任免情况。

43、户籍证明,证明二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闯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以帮助他人逃脱罪责,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对二名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犯滥用职权罪一节,经查,被告人孙*虽滥用职权,为他人虚开检疫证明,但其仅虚开近200张,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不足20万元,尚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标准,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孙*犯滥用职权罪,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侦查机关无权侦办诈骗案件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闯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

被告人闯*犯伪证罪,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孙*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辽阳文圣刑初字第118号
  •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 辩护人洪*,系辽宁*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张*,系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闯某,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因涉嫌伪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文*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李*,系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叶宏岩

  • 审判员侯黎明

  • 人民陪审员张春辉

  • 书记员王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