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犯伪证罪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认定被告人关某某犯伪证罪,免于刑事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杨*、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5018.45元。宣判后,被告人吴*以其无罪,其没有撞人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关某某以其无罪,其没有作伪证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及其辩护人富某某、上诉人关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患有精神疾病),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系被害人杨某某妻子。(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刘某父亲,男,1955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男,2002年1月5日出生,学生,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系被害人杨*某儿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铁岭市清河区法援中心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193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通江口镇敖家屯村。系被害人杨某某母亲。(未到庭)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别名吴*,男,1980年6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X组X号。2013年3月26日因实施驾驶的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于2013年3月26日被开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富某某,系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某,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锡伯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X组X号。2013年4月4日因涉嫌包庇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系吴*妻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栋松
审判员朱存根
代理审判员袁振尧
书记员张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