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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郭某某犯伪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代理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及辩护人王*、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董某某于2010年7月承包了中铁九*有限公司的吉沈复线明城段附属工程,并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刘*、郭某某及金*等人为该工程工作。至工程结束时,刘*从董某某处共获得人民币4万余元。2012年8月,刘*因对获利金额不满找到董某某,并以将举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威胁董某某,向其索要钱款。在刘*威胁下,2012年8月30日,董某某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潭东区附近的“华祥苑”茶庄向刘*交付人民币5万元,并被迫向刘*出具了人民币30万元的欠条。

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郭某某作为证人,向侦查机关作出了董某某与刘*系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的虚假证明,帮助刘*隐匿罪证,致使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未予逮捕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案件侦破过程:2012年8月30日10时35分,在吉林市昌邑区延江街华祥苑茶庄,被害人董某某被刘*以其所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敲诈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35万元,后*在该茶庄门前被民警当场抓获。2013年3月15日办案民警电话联系郭某某让其到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通过询问,郭某某交代了因为哥们义气在昌邑检察院所做的笔录当中说了谎,以伪证罪将郭某某取保候审。

二、书证

(1)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5万元人民币被扣押。已返还给被害人董某某。扣押赃款照片1张,5沓百元人民币。

(2)欠条、协议

欠条:欠款人董某某欠刘*30万。协议:董*(董某某)付*35万。今后刘*永不上告。收条:刘*收董*(董某某)5万元。

(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中铁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专业分包人:通化市*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字迹辨识度低)。工程名称:沈吉线石家至烟筒山扩能改造附属砌石。合同价款:3600262元等内容。

(4)工程内部承包协议

甲方:通化市*限公司梅*公司、刘*;乙方:项目经理董某某。工程名称:吉沈复线明城段附属工程。承包方式:总承包。

(5)工程预算表

砌筑工程预算表,乙方承诺进场人员计划,乙方承诺进场机械设备计划,乙方均为董某某。

(6)情况说明

2013年3月至今,通过电话多次联系李*,让其到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李*多次以在德*给家人看病,给自己看病为由称不方便到公安机关做笔录。公安机关要去德*给其做笔录时,李*以身体心脏不好为由拒绝配合做笔录,2013年6月公安机关再次给李*打电话,李*称其在深圳给家人看病,故无法对李*做笔录。

(7)刘*收条、借条

董某某提供的财务账本复印件。证实:2010年11月20日刘*收到人民币5000元。2011年3月28日刘*借款1000元。2011年4月6日刘*借款500元。2011年4月12日刘*借款500元。2011年4月20日刘*借款500元。2011年5月6日借款500元。总计8000元。

(8)董某某明细账

其中与刘*有关的账目:老*工地买灶、锅等1691元,领款人:刘*。还佟晓青油款30000元,领款人:刘*。支款10000元,领款人:刘*。白线一捆55元,领款人:刘*。小柴车加油100元,领款人:刘*。明*出所保证金20000元,领款人:刘*。工资5000元,领款人:刘*。

(9)视听资料即录音光盘。

三、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我还叫过董*。2010年10月我承包了中铁九局三分公司沈吉线砌石工程,工地在磐石鸡冠山,我当时聘用了刘*作为我的施工队队长,负责施工砌石,我每月给他3000元工资,包吃住,干了3个月工程停下来,2011年5月继续干,到6月,因为工程款没到位,停工,我就把他的工钱给结清了。2011年秋,刘*借了我工地上搅拌机一台,一吨翻两台,2012年6月我管他要,打电话他不接。7月15日,他给我打电话,在北宁里市场见面了,他说没有钱花,管我要钱,我说没有。他说要上告,我们就分开了。我不知道他要告什么。8月,中铁九局三分公司项目长郝*给我打电话,说刘*告我工程质量有问题,问我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我说没有。之后我给刘*打电话,他说他没有钱花,要讹我的钱,不给就告我。后来中铁九局三分公司办公室罗*,找刘*核实他告我的事,刘*和罗*说让我给他40万,罗*就让我自己解决。我给刘*打电话,他说40万一分不能少,不给钱就告我。我害怕他一直告下去,对我工程有影响,对中铁九局三分公司造成影响,最后造成我的工程款没法结算,我就同意和他谈谈。今早刘*给我打电话问我钱准备怎么样了,我说我在给他借,他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我在昌邑区延江街的川国演义那,他就过来了。当时我和王*在一起,我在那借了5万,刘*来了以后,我、王*和刘*就到延江街华祥苑茶庄,在那里刘*说给他35万,他就不告我。我没办法,把5万现金给他,并给他打欠条30万,他给我打了收条,之后我们就出来了,警察把刘*抓了。我怕他反悔,把我们谈话的内容录了音。我和刘*没有劳动合同,口头协议,我不欠刘*钱,工资都给他了。他都有签字。这事还有我妻侄初*知道,我管他借钱说了刘*讹我的事,今早我给他打电话告诉他不用准备钱了,我一会给刘*送钱去。刘*、郭某某、金*没有投资入股,他们是我手下干活的工人,刘*带领工人干活,郭某某在外面跑材料,金*负责管库的材料员,我答应给他们每月最少3000元工资,等挣钱了可以多给点,用钱的时候就管我要或者上高会计那里去,有他们取钱的签字收条。鸡冠山的工程现在也没干完,中铁九局的人检查的时候干完的都合格。最后的书面验收报告还没有。初*当时报警的时候我不知道,到派出所之后我才知道的。我头一天晚上和初*说了刘*要钱的事情,第二天我给初*打电话说我管王*借了5万,我答应给刘*了,别让他折腾了,告诉初*我们见面的地点。我提供一些刘*在我工地打工的收条和借条还有一些工地的支出明细。关于刘*的有9条。2010年11月20日收条5000元是工资(2010年10月7日到2010年11月21日);2011年4月20日借条500元(借的工资);2011年5月6日借条500元(借的工资);支出明细表架工雇工的工资100元刘*替拿的;支出明细老*工地买灶锅件等1691元刘*替拿的;支出明细还佟晓春油款3万元刘*替拿的;刘*到会计报销的白线一捆55元;小柴车加油100元刘*到会计报销的;支出明细刘*工资5000元(2011年4月1日到2011年5月中旬)。刘*在工地主要管理工人。2013年的年前我给的郭某某10万块钱,是郭某某在我工地找工人干活的工资。郭某某在我工程中找了10多个工人,当初的工资没有和工人结算完,欠他们这些工人的人工费,到年底了,我把钱给了郭某某让郭某某把这10万元钱发给工人过年。郭某某工资我初步定是每个月给开3000元钱,工程还没有完工,工资现在还没有结算,当初郭某某在我这里拿的钱都是借资。我在这个工程里投资了300万,投的这300万都是我管朋友借的钱,我自己还有一部分。刘*在我这里没有投资钱和设备,他还拉走我一台搅拌机,两台一顿翻(翻斗车)。工程买标书花了2万元左右,刘*和金*他们俩其中一个人拿的,具体谁拿的我不清楚。这钱不是投资也不是借的,是垫付,是当时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说:“现在去买标书,我现在没有时间,你先找人把标书的钱垫上,回头我给你”。之后刘*跟我说:“这标书的钱是我和金*一起拿的”,我就把这2万元钱给刘*了。

四、证人初某某证言证实:董某某是我姑父。刘*是他手底下带工的,领工人干活。2012年8月29日,董某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在逸雅空间附近车里见面,他说找了一个说合人罗*,在逸雅空间包房和刘*谈呢。过一会罗*下来和我们在饭店吃饭,我们研究这个事,罗*说“我说别上告了,朋友一回,刘*说除非给我40万。”董某某管我借钱准备给刘*。30日上午,董某某给我来电话,说从王*那借了5万,今天在华祥苑茶庄给刘*钱。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董某某不欠刘*的钱,反而刘*欠我姑父搅拌机的钱。刘*看我姑父挣钱,眼*,想敲诈点钱。董某某的工程都已经验收完了,合格了,不存在偷工减料的事情,刘*说我姑父偷工减料存属无中生有,刘*当时带人干的活,他本人知道我姑父的工程款被压着,他一告我姑父的钱不好往回要,就从中敲诈一笔。

五、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董某某朋友,董某某说以前有个给他带工干活的讹他钱,要40万,说他工程质量有问题,向铁路局告他,不给钱就继续告。董某某向我借5万,我和他一起见的刘*。刘*说把钱都给他,他就不再上告,董某某给他5万现金,董某某让他出协议和收条,之后我帮忙写的收条和协议,刘*签的字。

六、证人罗某证言证实:我是中铁九局工程项目部的,当时刘*给我们鸡冠山工程工地上干活,是董某某手底下带着工人干活的工头,负责在工地上组织工人干活。董某某是工程承包人,是董某某签订的合同,发包方是中铁九局三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法人只有董某某一人,我没听说还有别的法人。我听说董某某每月给刘*开工资3000元。刘*是否入股我不清楚。2012年8月刘*上告到中铁九局信访办,举报工程质量问题。董某某的这段工程已经验收完了,剩下尾工没有验收完,目前为止不存在质量问题。郝*经理交办我去处理这件事。2012年8月29日,我约*在逸雅空间宾馆见面,我知道他和董某某关系,也知道刘*告董某某是为了找董某某要钱。我对刘*说工程质量没有问题。你和董某某是朋友,别瞎折腾。刘*不同意。他要董某某40万,否则继续举报,我劝了劝。我认为刘*要这钱不合理,后来刘*走了。我找董某某了。吃饭的时候我把刘*的意思转达了。据我所知,董某某不欠刘*的钱。董某某的工程款还有200、300万没结,如果上告公司就得查,延缓结账日期,对董某某结款有影响。

七、证人郝*证言证实:我是中铁九局项目部经理。董某某承包了鸡冠山护坡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一方是中铁九局,另一方是董某某。我没听说有别的法人。刘*是董某某手底下带着工人干活的工头,负责在工地组织工人干活。董某某和刘*是怎么结算工资的我不清楚,刘*是否入股我不清楚,刘*举报此段工程有质量问题,我们中铁九局已经验收完了,工程质量合格。我们把现场调查报告上报给中铁九局三分公司纪委。对于刘*上告董某某的事,我交给罗*处理的,告诉刘*不存在质量问题,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我也给刘*打过电话,劝过他,因为董某某的工程款还有200、300万没有结,如果上告公司就得查,延缓结账日期,对董某某的结款有影响。

八、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家成采石场工作,我认识刘*、7年了,我曾经和郭某某、刘*一起包过活,干的中铁九局桥洞的活。2010年7月,我和郭某某、刘*我们几个在董某某承包的工地干活,是鸡冠山砌石护坡工程。我不是股东,我没有投资,董某某是法人,他签订的合同,但我曾经借给董某某22000元钱,当时董某某买标书用了。我在工地负责材料开票的记料员。具体工资没有定,用钱管董某某要,过年过节给我拿钱,一共给我15000元左右。刘*当时负责现场的工长,带领工人干活。郭某某、刘*应该不是股东,我不知道他们是否投资了,没听说投资。不知道刘*怎么开工资。但他用钱的时候跟我一样去会计那支钱。郭某某负责跑外的,买工地用的东西,属于采购员,我也不知道董某某怎么给刘*开工资。我从未与郭某某、刘*商议过鸡冠山工程入股。我就是因为我在中铁九局桥洞工程里赔钱了,我找董某某帮忙,帮我把钱赚回来,我答应在董某某的工地里干活。董某某是否欠刘*钱我不清楚,这个工程造价估计7、8百万,我听说董某某有几百万的工程款没有结。刘*告董某某跟我没关系。在干这个工程的时候,我把我曾经在中铁九局干桥洞工程时的设备微弯机、切断机、柴油发电机、帐篷拿到工地上用,都是我自己买的,花了4万左右。我和郭某某、刘*干中铁九局桥洞子工程里赔钱了,找董某某帮忙,帮我们把钱赚回来。干的鸡冠山工程应该合格,九局的人来验收了,干完的工程都合格,我负责沙子水泥没有偷工减料。

九、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董某某是我姑爷,我和刘*没有关系。2010年7、8月左右我在董某某的工程里当会计,当年10月末工程停工我就回来了,第二年5月端午节头一天回来的,我总共干了1年多。在工程里我主要负责财务,给工人开工资,进出账目。这个工程就董某某一个股东,没有和别人合伙。董某某负责全面工作,刘*负责工地上管理工人的管理人员,金*负责工地上拉沙子开票的管理人员,郭某某是负责工地上购买材料的管理人员。董某某与他们三个是雇佣的关系,每个月都给他们开工资。我有给他们开工资的明细,账本都交给公安机关了。刘*、金*、郭某某他们三人分别每个月都拿3000元以上,他们每个月都在我这里拿。他们上我这里都是借的工资,后来董某某怎么跟他们结算的我就不清楚了。具体给他们三个开多少我不清楚,董某某只交代给我说按5000元以内给他们拿钱,每个月借支别超过5000元钱,后期董某某和他们结算。他们三个人比我先去的,我不干会计那天工地就停工了。据我了解工程的质量没有问题,中铁九局已经验收完了。

十、被告人刘*供述:董某某以前在磐石市明成鸡冠山干工程,我是他手底下带工干活的。2010年7月左右,我在他手下干活,干鸡冠山铁路的砌石护坡,我干了一年左右的活,董某某给我4万多的钱,我觉得不平衡,他干这个活得挣个200万、300万,董某某干工程的工人都是我给联系的,他挣了那么多钱,给我这么点,我不平衡所以管他要钱。2012年8月16日左右,我在船营区向阳市场董某某的楼下找到了董某某说“大哥,我挺不住了,我现在手里没钱,能不能给我拿点钱”。董某某说“公司现在还没结账呢,手里现在没有钱”。我说:“那我挺不住了,那我就开始折腾上告了。”董某某说那你随便吧,我就走了。2012年8月20日,我将举报信投到中铁九局三分公司,我举报董某某干的明成鸡冠山砌石护坡工程的质量问题,我把当时拍的工程现场照片交给中铁九局三分公司信访办了,照片共有5张。当天中铁九局三分公司的项目经理郝*打电话找我说:“别瞎折腾了,我给你协调这件事情”。8月29日,中铁九局三分公司的项目部主任罗*来找我谈和董某某这件事情。29日9时左右,我和罗*在吉林市四川路逸雅空间宾馆528包房内见面谈的,罗*说你准备要多少钱能平衡。我说董某某得给我40万能平衡。罗*说跟老董谈谈。大概2、3个小时之后,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看能不能少要一点,都是朋友,别瞎折腾。我和他约定第二天再谈。8月30日10时左右,董某某约我在昌邑区通潭东区川国演义旁见面,当时董某某领来一个人我不认识,是他朋友。我们在川国演义旁边的一个茶馆的二楼谈的。当时董某某说:“40万太多”,我说:“既然大哥说话了,那就35万。”他说:“现在项目没给钱,手里有5万还是朋友借的,先给你5万。”我说:“5万现在什么也不够,都不够我还账的,怎么也得给我张罗25万,这25万9月末给我张罗上来就行。”之后我给董某某打了收条,董某某又让我签的协议,写着董*(董某某)付给我30万,我保证不再上告。我告董某某就是因为不平衡,他工程手底下的工人都是我给联系的,活也是我给他干的,我出了那么多力,他能挣200万、300万,总共才给我4万多。当时董某某的工程款还没有结完,我告董某某工程质量不合格之后,中铁九局三分公司的钱款就不能和董某某结,中铁九局就得调查这件事,董某某的钱就要不回来,董某某不给我钱,我就继续告,其实我的目的不是为了上告董某某,目的是为了从董某某那里要点钱花。我不知道工程是否验收合格,这个工程质量砌石厚度不够,灰口大,有照片,我当时拍照片就为了再和下面的工人结算时讨价还价。搅拌机和一吨翻是2011年6、7月份我向董某某借的,现在让我给卖了,卖了1万3千元,卖给收旧物的了,当时董某某和他一个我不认识的朋友在场。我认为董某某应该给我35万,罗*给我们协调的时候我说:“我在那干活出力值40万。”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自己干的活哪有自己告自己的,你就瞎扯淡,九局确实没拨钱,要给钱大哥不会差事的,你考虑考虑”。董某某欠我钱,不知道欠多少,没最后算账。这个工程是四个人合伙的,董某某占总工程的50%,我和郭某某、金*占另外50%,这些是口头约定。我现金投了2万,还有一些设备大概值4-5万,工人都是我找的。这个工程总造价1000多万元,能挣200万、300万。我告董某某就是为了要这40万,董某某要是不给我钱,我就告他,告他对他能造成影响,铁路局就得查他,工程款可能不能结算,他就有损失,损失可能挺大,他就不得不给我钱。我不举报他,他真不搭理我。我现金出资2万多元,提供帐篷、木材、搅拌机、一吨翻等设备,负责找工人以及管理,这些算我入股;郭某某把他家房子抵押租的管材和捷达车算他出资;金*花2万多元买的标书和保证金算出资。我们合伙干工程,2010年底中铁九局给我们拨款40万元,董某某给我2万元,郭某某没要,金*得了1万元;2011年中铁九局拨款80万,我就得了2500元,他俩得多少我不知道,我心里不平衡就管董某某要钱了。我在董某某的工程中正常施工大约干了5、6个月,我2010年开春在这个工程中运作这个工程,总共算上大约在这个工程正常施工的时间能有一年多左右。我在这个工程中没有收入,在工程工作期间我到会计那拿了大约3、4万元钱,是我应得的分红的一部分。买标书的钱是金*拿的,拿了2万2千元。

十一、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审查逮捕阶段)刘*、我均对董某某承包的工程进行了入股、投资;其中董某某占50%,我、刘*、金*来共占另50%,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我们3人入股,不开任何工资。我在这个工程中出钱,出设备,还负责跑外面的事,我投了大约20多万在这个工程中,刘*、金*来共同出钱,负责买标书,刘*找了干活的工人,刘*平时负责在工地管理、组织工人干活,在现场的一些事务。至今,董某某仍没有将工程项目的利润分给我。我多次找董某某希望他把账目算清楚,把该分的钱给我,但他推脱,后来说要给我12万,我没答应,因为没有我和刘*这个工程干不起来。金*来投了大约几万元。我知道金*来在董某某矿里呆着,董某某肯定给他结了帐,答应他什么了。刘*被抓获以后,董某某没找我谈过工程款的事。我认为刘*应得这35万元。工程没什么质量问题,都是石头山,很结实的。我们和董某某都没有资质,借的梅河口一家公司的资质,当时借资质还是用我的名下借。我要向董某某要回我应得的工程款利润。我认识刘*4、5年了。我曾经和刘*、金*来在一起干的中铁九局桥洞子活,我们3人一起合伙承包的,干这个活我们赔了10多万。磐石*程股东是董某某自己,合同是他签的,他是法人。董某某让我、刘*、金*来各负责一块,我负责采购,刘*负责现场工长,带领工人干活,金*来负责仓库保管,董某某负责给我们开工资,给刘*和金*来每个月3000元,我的工资具体没说是多少,因为我们以前是多年的哥们。我没有入股,刘*和金*来也没有入股,因为我们三个干桥洞活赔了,董某某让我们跟他一起挣点钱。我们三人都是给董某某打工。我们之间没有书面协议,鸡冠山工程的利润董某某说干完活挣钱了,给大家多开点工资什么的。干完活董某某给我拿了10万元钱,因为我和他是多年朋友,以前干活我赔钱了,董某某多给我拿了点,董某某不欠我工资,欠工人的工费,有的工人是我找的。给刘*和金*来开了多少我不知道,他们俩用钱的时候上会计那取。工程中铁九局已经验收合格了。2012年夏天,刘*被抓当天我就知道了,听*说的。后来刘*取保出来,出来后在松江二厅门口,找到我说:“将来警察要是找你的话,你就说咱们3个人(郭某某、金*来、刘*)都是合伙入股的股东,董某某欠咱们钱,你要是这么说的话,我就没事了。”我为了哥们义气,为了保刘*,就在检察院(第一次)说谎了,我要是不这么说,刘*就得构成敲诈勒索,就得被抓进去。刚开始买标书时金*来和刘*他俩拿了二万二,我去交的钱买的标书,这钱不算入股,算暂时借用。是刘*的妻子让我作伪证,她没承诺过给我好处,我为了帮朋友。刘*取保出来后也找过我,让我说是合伙干工程,董某某欠我们钱。

十二、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供被告人刘*八张记账凭证及光盘,用以证明合伙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其与董某某是合伙关系。刘*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刘*的行为应受民法调整,不应是刑法调整。对于刘*主张及辩护人意见因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对刘*辩解及其辩护人意见不予支持。刘*敲诈勒索35万的犯罪事实,有30万属于犯罪未遂,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刘*从轻处罚。郭某某在庭审中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郭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刘*的行为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关于上诉人刘*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欠条及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侦破过程的材料、刘*供述等证据,均能充分证明刘*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故对刘*上诉主张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吉中刑终字第239号
  •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 辩护人王成,吉林*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吉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业德

  • 审判员陈刚

  • 代理审判员孙海波

  • 代理书记员徐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