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故意伤害、门某某、蔡某某伪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门某某、蔡某某犯伪证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近亲属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一并公开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门某某、蔡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1日20时许,在舒兰市被告人李*家中,李*在同被害人董*及朋友蔡某某、考某甲、郑某某、盖某某喝酒过程中,因被害人董*酒后让盖某某送其回家同李*发生口角后,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董*头面部两拳,将董*击倒,仰面后脑磕在地面,致使董*后脑出血、昏迷,2015年3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死亡原因为后枕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至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伤及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门某某、蔡某某同李*密谋后二人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隐瞒李*殴打被害人董*的事实经过,以帮助李*逃避刑事处罚。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了证人考某甲、郑某某、于某某、贾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门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出示了案件提起、抓捕经过、侦查终结、被告人户籍信息、法医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讯问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门某某、蔡某某隐瞒事实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应当以伪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人李*因其实施殴打的现行行为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而其主观上明知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及时救助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李*赔偿医疗费23947.10元、误工费1649.44元、护理费

173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鉴定费1280.00元、死亡赔偿金464356.40元、丧葬费2325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905.85元,共计人民币581833.91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民事部分称其无能力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了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社区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用药清单、鉴定费票据及收据,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刑事部分:2015年3月21日20时许,在舒兰市被告人李*家中,李*在同被害人董*及朋友蔡某某、考某甲、郑某某、盖某某喝酒过程中,因被害人董*酒后让盖某某送其回家同李*发生口角后,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董*头面部两拳,将董*击倒,仰面后脑磕在地面,致使董*后脑出血、昏迷。李*等人将董*抬至李*家南卧室床上,后几人继续喝酒。直至3月22日20时许,董*仍处于昏迷状态,李*、门某某、郑某某、考某甲商议欲将董*送回其家中,当将董*抬到李*家楼房三楼与四楼的缓台处时,李*发现董*伤情严重,故打120急救,将董*送到医院治疗。董*于3月23日因头部淤血进行开颅手术,3月29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死亡原因为后枕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至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伤及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3月23日7时许,李*、门某某到蔡某某家商议此事,李*指使门某某、蔡某某、盖某某、郑某某、考某甲作伪证,隐瞒其将董*打倒在地致伤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门某某、蔡某某等人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隐瞒李*殴打被害人董*的事实,以帮助李*逃避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经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及综合材料。

2、被告人户籍信息。

3、抓捕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系抓捕归案。

4、舒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为后枕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伤及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致伤方式为后枕部与粗糙的大平面发生磕碰。

5、舒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材料。

6、证人考某甲(别名考某乙)证言:2015年农历二月初二下午五点半左右我到的李*家,董*在炕上躺着,李*和蔡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李*的妻子在炕上喝酒。大约过了十多分钟,董*醒了,也上酒桌了。大约喝到晚上六点左右,张某某想走。当时董*喝的挺多,李*让他回家,然后张某某和董*就一起走了。过了半个多小时,盖某某来了,我们继续喝。过了二十多分钟,董*又来了,一来就要酒,没人给他倒,董*就把李*的酒抢走了,我们开始劝董*不要再喝了。这时我上了趟卫生间,在卫生间里听见董*骂李*:“你妈的,我让盖某某送我你还有啥不乐意的,你出去。”然后就听见“扑通”一声,有人倒地的声音,我从卫生间出来,看见董*倒在地上了。我和蔡某某、李*把董*抬到南屋的床上。我抬他头部的时候发现他后脑有一块出血了,董*一直在喘着粗气。李*让他媳妇拿纸擦一下。我问“你们干啥呀?”李*说:“董*装,骂我,他没打过我,没事,睡会他自己就起来了。”然后我们回到北屋继续喝,中途蔡某某说家里有事走了,后来又回来了,我们喝到一点多,我和郑某某就走了。第二天上午十点多我到李*家,李*和郑某某正在喝酒,我去南屋看董*,我扒拉他一下,他没睁眼睛“嗯”了一声,我以为他没事,喝多了。然后我去和他俩喝酒,郑某某提议让董*起来吃饭,我们三个把董*扶起来,我一看他的状态,对李*说:“董*要死你家你就摊事了,赶紧找董*媳妇去。”李*说:“没事,睡一觉就醒了。”我说:“他要醒了你就给他送家去。”喝到十一点左右,我和郑某某去了他家。下午三点,李*来了,酒桌上李*说董*还没醒,怎么整。我让他找董*媳妇赶紧去医院,要是不行晚上就给他送家去。李*说等天黑没人时再偷偷送家去,他媳妇要是在家我们就说是碰到董*,给他送回来的。喝了能有半个小时,张某某走了。后来李*让我们到他家去继续喝。一进李*家门,李*就对我们说:你看,董*还没醒呢。之后我们开始喝酒,一直喝到晚上七点多,李*去看了一眼董*,董*还没醒。李*让他媳妇下楼看看有没有人,他媳妇回来说没人。我们就开始准备抬董*出去。我们四个用梯子抬到三楼的缓台,抬不动了,郑某某说他抬不动了,先走了。当时我看见董*睁着眼睛喘着粗气,看上去不行了,于是李*打了120。李*跟我说:“有人问的话,别说咱们在一起喝酒了,也别说打仗的事,就说是我和我媳妇回家的时候碰见董*了,他卡在我家楼道里了,是我给你打电话找你来的。”我说行。过了能有40多分钟,120来了,我和李*跟着去的医院,检查完大夫说伤的严重,得做开颅手术。后来我和李*就回了,在出租车上李*又跟我说了一遍。3月23日早上,我给郑某某回电话,接通后郑某某说让蔡某某跟我说,蔡某某接过电话说:“别说咱们跟董*一起喝酒了。”我跟公安机关撒谎也就是想帮着李*掩盖事实,想逃避公安机关处理,我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本想着董*缓过来之后,李*找董*唠唠就没事了。

7、证人郑某某证言:李*把董*打了,当时我在场,我来说明情况。2015年3月21日早上,我和董*在我家喝酒,李*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吃早饭,我们在那喝到十点多走的。下午三点左右,董*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李*家喝酒。到那看到蔡某某和他儿子在,三点半左右我们开始喝酒,李*让我给考*甲打电话叫他过来,考*甲来后我们喝到四点左右,张某某来了,喝了一杯白酒后要回家,当时董*已经喝多了,大家让他回家,他就和张某某一起走了。晚上七点左右盖某某来了,她刚坐下两三分钟董*也回来了,回来就骂。李*说:“你他妈别在我家骂,要不你就上边上那屋睡觉去,要不你就赶紧回家。”董*说:“回家行,小姐(盖某某)你送我回去。”李*说:“你他妈是啥啊,让小姐送你,小姐刚进屋,让别人送你不行啊。”李*就不让送,董*说不行,两个人骂了起来。李*用手打董*去了,他划拉董*脸几下,他俩就互相打了几下,然后李*用右手一拳打在董*脑门处,左手一拳打在董*右腮处,给董*打倒了,仰面倒地,后脑直接磕在地上,轰隆一声,倒地下之后也不说话,喘着粗气。当时董*右侧腮部有点肿了,后脑有点破皮,出了点血。李*说董*喝多了,给他抬南面屋去。李*跟蔡某某、考*甲就把董*抬到了南屋,考*甲拿纸给擦的血。之后我们又继续喝酒,喝到后半夜我走了。第二天早上,李*给我打电话去他家吃饭,我去的时候看见盖某某也在,她吃完就走了。她走了之后,蔡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他说他也来,然后蔡某某让我给考*甲打电话让他也来,放下电话没一会儿蔡某某就来了。蔡某某问董*怎么样,我跟李*说还在那屋躺着呢,然后我就说董*媳妇给我打电话可哪找董*呢,我说不知道,因为我怕他媳妇找我,她贼厉害,怕她骂我,而且当天晚上还打仗了,我也不知道怎么跟她说。然后我说:“不行晚上给他偷摸送家去吧,这让他媳妇知道就完了,他媳妇可厉害,这事知道多磕碜。”李*说:“行,我也是这么想的,我有他兜里钥匙。”喝了一会,蔡某某来喝了一点就走了,没一会考*甲来了,我们喝到十点左右,我和考*甲就走了。在我家我和考*甲、张某某喝酒喝到四点左右,李*和他媳妇来了,喝了一会张某某走了。我们又到李*家喝,一进门李*说:“你看,这他妈还没醒呢。”喝酒的时候我说:“不行一会趁天黑给他送家去吧,别让人看着,磕碜。”李*说行。当时我们感觉他就是喝多了,没寻思那么严重,还有我们怕董*媳妇知道,怕她跟我们没完没了。一直喝到晚上七点多,我们研究给董*抬家去,李*让他媳妇出去看看有没有人,然后我们就准备往出抬。我跟考*甲、李*、门某某用梯子抬到三楼半缓台的时候,就抬不动了,我对董*说:“你就装吧,我是抬不动了。”说完我就走了。3月23日早上李*给我打电话去他家吃饭,他说后来他给医院打电话了,董*在医院,要是警察问你,你可别说我打的,别说咱们在一起喝酒的事,就说他不知在哪喝多的,自己卡在他家楼道里了,他下楼碰见的。我说:“行,我就说我喝多了,啥也不知道。”喝到八点多,蔡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干什么,我说我在李*家喝酒,盖某某说我俩心真大,让我赶紧去蔡某某麻将馆,商量商量这事怎么办,然后我俩就去了。到那,蔡某某和盖某某就在那,还有李*夫妇。忘了谁问了一句这个事调查起来怎么办,李*说:“如果有人调查,别说在我家来着,就说不知道在哪喝的,我下楼的时候在楼道里遇见的,卡楼道里了。”我们都同意了,然后就散了。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警察调查了,我这几天就把手机关了,有一天晚上我开机,蔡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李*媳妇已经全都承认了,别说谎了。昨天听说董*死了,我害怕了,所以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找我,我就赶紧来了。

8、证人于某某证言:农历二月二的早上,我丈夫董*就出门了,晚上没回家,一直到3月22日手机还处于关机状态。我出去找我丈夫,到李*家楼下的时候,看到单元门前有一台救护车,我上去看是我丈夫,他当时已经昏迷了,之后我们就去医院了。当时在场的有李*、“某某”、考某乙。在医院我看我丈夫头上有几处大包,别的地方没有什么伤痕。

9、证人贾某某证言:2015年3月22日晚上八点左右,我从我姐家回来看见有一台120的车在李*家楼下。我下车去看,发现董*在地上躺着,在李*家楼的三楼到四楼之间的楼道里。当时董*脸已经都肿了,不省人事,下身已经湿透了。当时在场的有李*、120的人,还有一个男的。我问李*怎么回事,他说不知道。之后我们把董*送医院去了。

10、证*某某证言:2015年3月22日晚上七点左右,我从窗外看见楼下有一辆救护车,我家楼道里有一个穿大衣的女子一直在打电话,旁边站着一个拿担架的男子,我家邻居李*在我家中门站着。我问他怎么了,他说他们三个回来,看见姓董的在那躺着呢。我顺着他指的方向看去,看见三楼和四楼的缓台上躺了一个人。我听见穿大衣的女子说了一句“咱们先给他送到医院,再通知家属,我打电话找人。过了一会,我开门发现外面多了一个人是某某,他说这不是有气么,赶紧整啊。然后他们三个男的就一起抬那个姓董的,在二楼缓台处歇了一会,继续抬,一直抬到一楼,送到救护车里就把人拉走了。

11、被告人李*供述:三月二十一号(农历二月初二)下午一两点钟,我分别给盖某某、郑某某、考*乙打电话让他们来我家过节。郑某某、蔡某某、董*、考*乙先后来了,我们开始喝酒,接着张某某来了。喝了一个多小时,因为董*老是抢酒喝,我们就不让董*喝了,董*和张某某就走了。又过了二十分钟,盖某某(盖某某)来了,董*跟着进屋了。我们在我家北屋炕上喝的,董*一直站在门口附近的地上,我们看他实在是喝多了,都直晃悠了,就劝他赶快回家。董*说那就回家,但要让盖某某送他。我和董*说:“你找不着家啊,不送!”董*一听我那话挺生气的,骂我两句,我也骂他,之后我俩就往一起凑要打仗,盖某某和我媳妇在中间拉着,他先伸手要打我没打着,紧接着我用左手抓他一下,抓他脸上了,我又用右手打了他脸一拳,当时我媳妇和盖某某拽着我,我这一下把他俩都抡坐地上了,也把董*打倒了。董*一下就向后仰过去,后脑勺磕在我家走廊的水泥地上,轰的一声。后来我看见董*有一侧脸肿了,是我那一拳打的。我记得当时考*乙上厕所了,其余在场的人应该都看见了。我把董*打倒后,董*在地上一动不动,睁着眼睛没说话,持续了三、五秒,好像盖某某、蔡某某、考*乙上去扶董*,我看见董*后脑有血,我说把他抬床上去,之后我和蔡某某、考*乙、盖某某一起把董*抬到我家南屋床上。抬上床后盖某某用手纸给他擦后脑勺的血,血还整我家枕套上了。当时董*“呼、呼”的喘着粗气,一句话都没说,眼睛半睁不睁的,有一侧脸也肿了。当时我喝多了想的也简单,寻思让他睡一觉醒了就好了。我们又接着喝,喝到快十点,蔡某某、考*乙、郑某某先后走了,盖某某在我家睡的。我们吃完饭我去看了董*一眼,他还是之前那样,呼呼的喘气,后半夜两点多钟我又看一眼,他还是仰着躺床上睡觉。第二天早上六点多我起来后,看见董*还在床上躺着,我扒拉他,他没吱声,眼睛还是半睁着,当时我也没太当回事,我们吃完早饭,八点左右盖某某就走了。十点左右我们一家三口去蔡某某家麻将馆待到下午三四点钟,我们三口去郑某某家吃的饭,快天黑时我们回的家。回家后我先看的董*,他还跟之前一样躺着不吱声,我看见他一侧脸比前一天我刚打完还肿,而且我怎么扒拉他他也不醒,还是呼呼的喘着粗气。我感觉事不好,我给考*乙、郑某某打电话让说你们赶快过来吧,董*还没醒。他俩来之后我还有我媳妇我们四个一起抬董*要给他送家去,我们刚把他从床上抬起来时,他浑身已经没有知觉了,我们抬的相当费劲,抬到三楼走廊的时候,董*的脑袋往下耷拉了,我们感觉他有点严重了,这么抬家去也太危险,我就打的120,120来了之后我和考*乙还有120的司机帮着抬,快抬到楼下某某来了帮着抬,紧接着董*媳妇也来了问和谁喝的,我说:“不知道在哪喝的,躺我家楼道上了。”我们给董*抬上救护车后我跟着去的医院,我给交的500.00块钱药费,拍完片大夫说颅内出血得开颅,后来董*他哥来了,让我们回去了。我回来后跟考*乙说董*受伤这事对外就说是他自己卡的,别说头天晚上在我家喝酒了。第三天早上,郑某某上我家,我跟他合计这个事怎么说,我说对外就说董*不是在我家喝的酒,是自己卡的,我回家时碰见他的。之后我到麻将馆看见盖某某、蔡某某、考*乙在那,我们跟他们三个也说了,说的内容一样,他们都没说什么。我没有钱,害怕负责,所以让他们撒谎,他们知道董*住院后怕受牵连所以都同意撒谎。

12、被告人门某某供述:2015年3月21日,李*找了几个朋友在我家喝酒,下午三点左右,郑某某、蔡某某和董*、考*乙、张某某先后到了,喝到下午六点多,董*喝多了,张某某把董*拽走了。过一会盖某某来了,董*也跟着回来了,坐在炕边。董*说:“你们让我再喝一杯吧。”我说:“你就坐着吧,别喝了,要不你就回家吧。”董*骂了我一句,我没吱声。董*对盖某某说:“我回家行,你送我!”李*说:“干啥让盖某某送你去啊?别人送你不行?让郑某某送你去。”董*说:“你妈的,就让盖某某送我,别人送我就不好使!”李*站了起来,董*也站起来用右手打李*脑门一拳,我说别打了,李*说:“董*喝多了,打一下就打一下吧。”这时董*还在骂李*,李*挥起左手打在董*的脑门处,董*站在地上还在骂,他们就互相抓着胳膊撕扯到一起,撕扯过程中李*用手抓到董*的脸上,我和盖某某上去拉仗,李*又挥出一拳,打在董*面部右侧,董*仰面倒下,后脑勺磕在地上,李*也不打了,还说:“快点看看,是不是磕到哪了?”考*乙和蔡某某、我把董*抬到我家南屋的床上,让他躺着休息一下,这时我看到董*的后脑勺出血了,赶紧给找的卫生纸,蔡某某、考*乙一起帮忙擦,之后蔡某某先走了。过一会蔡某某又拿了几瓶啤酒回来,我们喝完就散了。盖某某在我家住的。第二天早上,盖某某走了,郑某某、蔡某某、考*乙也来了,他们一起喝酒。我去叫董*吃饭,我看他不起来,就没再喊他。吃完饭后我又去喊他起来吃东西,他还是没起来,我就跟李*一区去蔡某某家的麻将馆。下午三点左右,我们去郑某某家吃饭,考*甲问董*醒没醒,李*说还没醒,郑某某说:“他媳妇那么厉害逮谁骂谁,不行就送家去吧”,考*甲也说“送家去吧”,李*说“他身上有钥匙,咱们晚点送回去”。喝了一会,天黑了,我跟李*、孩子还有郑某某、考*甲回到我家,我招呼董*起来,他还是没有反应。李*问郑某某是不是有董*妻子的号码,不行给打电话让他妻子接得了,郑某某说“不行,他妻子不讲理”,考*甲说“还是等再黑些的吧”。大约晚上7、8点钟,李*让我下楼看看有没有人好送董*回家。然后我们几个就往下抬董*,抬到三楼半的时候,我们实在抬不动就放下了,郑某某说他抬不动了,就走了。*某某走后我们就看董*头也不动了,呼呼直喘粗气,李*说“不行,打120吧”,他就打了120。李*对考*甲说:“一会120来了,要是问的话就说我们三口人回家碰见董*在楼道里躺着,然后我给你打电话找你来的,让你帮忙,别说在我家喝酒的事,也别说打仗的事。”第二天早上七点多,郑某某在我家吃饭,李*说董*挺严重,需要开颅手术,这时蔡某某跟盖某某谁打的电话我记不清了,郑某某放下电话说蔡某某让我们去他的麻将馆,一起研究怎么说董*的事。我们三个到麻将馆看见盖某某在,不一会蔡某某也来了,盖某某说:“怎么整啊?董*住院要手术,有人问起怎么说?”李*说:“别说咱们在一起喝酒,也别说打仗的事情,就说自己卡的,我们三个晚上回家碰见的,在我家楼里躺着呢。”郑某某对盖某某说:“反正你喝多了,就说不知道。”盖某某说:“咱们统一口径,别说错了,我得走了,去医院看看董*去。”然后大家就散了。公安机关找我核实材料时,我就是按之前约定好的说的,因为我一是害怕我丈夫被处理,二是怕家里穷没钱给人家看病。

1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阴历二月初二下午三点来钟,我跟董*领着我儿子去李*家,当时郑某某、李*及其妻子在家,之后考*乙来了,我们一起喝酒,大约晚上六点多,张某某来了,这时董*喝多了,李*不让他喝,让他走,之后张某某就把董*拽走了。七点半左右盖某某来了,我们喝了一会儿,董*自己又回来了,站在炕沿边,还要喝酒。李*骂他别喝了,赶紧回家。董*非要盖某某送他,盖某某当时已经喝多了。李*就骂董*“你妈的,你他妈是谁,还让人送你”,董*急眼了“操你妈的,就让他送,你能咋地“,他俩就互相骂了起来。李*下地站起来,跟董*面对面站着,互相拽着对方支巴起来,李*给董*额头一拳,他妻子他们赶紧拉着,他俩就互相对骂。李*上去用拳头打在董*脸部一下就给董*打倒了,董*仰面倒在地上(脚在屋内,头在屋外走廊里,眼睛睁着),轰隆一声,当时就起不来了。我和考*乙一起扶他,看见董*右后头部磕坏了一个小口,出血了,我和考*乙用纸给擦的,之后我们几个把董*抬李*家东屋床上了。大家都以为他喝多了睡一会儿就没事了,于是我们接着喝,后来我领我儿子回家了。回家后我碰到我家邻居崔某某,我买了啤酒又拉着他去李*家喝,喝到后半夜,我看董*一直在床上睡觉没醒,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八点来钟,我去李*家喝酒,到那后我问董*呢,李*说还在睡觉。喝酒的时候,郑某某说:“董*的媳妇给我打电话了,问我看没看到董*,我说没看到。不行晚上给董*送家去吧。”李*跟我说:“要是有人问你董*在哪喝的,你就说不知道,别说在我家喝的。”喝完一瓶啤酒我起身准备回家,半路遇到考*乙,考*乙奔李*家去了。下午一点左右,李*两口子领着孩子到我家,我问董*呢,李*说还在睡觉。他们三口人一直到下午三点左右才走。3月23日早上,盖某某到我的麻将馆找我说:“找他们过来研究研究怎么办吧。”我给郑某某打电话,他说在李*家喝酒呢。盖某某在边上说:“你俩心可真大,赶紧来蔡某某的麻将馆商量商量这件事怎么办!”过了没一会儿,郑某某、李*两口子上我家来了,李*说董*要开颅手术,要是有人问就说是李*回家到三楼看见董*在那躺着,要是有人问谁跟董*喝的酒,大家就说不知道,大家统一口径。我问董*怎么了,李*说昨晚回家看见董*没有起来,好像不行了,他们给抬到三楼之后打120抢救的。李*还跟我们说:“要是有人问,你们就说董*是在我家楼道里卡的。”郑某某说:“一会我给考*乙打电话,让考*乙也这么说。”盖某某问李*她怎么说,李*说“你就说你喝多了,什么都不记得了”。之后我们都走了,后来警察找到我,我就按李*的话说的,替李*隐瞒了打仗的事。我当时没想那么多,就是寻思帮他把这个事情掩盖过去,让他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理。

民事部分:被害人董*因伤于2015年3月23日21时入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颞顶硬模下血肿、右额叶*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于次日9时15分行右侧幕上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3月25日行气管切除术,后于3月29日3时因脑疝、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住院七天,均为一级护理,住院期间医药费为23947.10元。被害人做尸检产生费用2000.00元。

上述事实,经在庭审中经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社区委员会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身份。

2、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用药清单,证明董*住院情况及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况。

3、寿衣店收据一枚,证实因董*做尸检产生费用2000.00元。

本院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人考某甲、郑某某、于某某、贾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门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出示了案件提起、抓捕经过、侦查终结、被告人户籍信息、法医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门某某、蔡某某故意隐瞒李*犯罪事实,作虚假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门某某、蔡某某犯伪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代理意见,合议庭认为不成立,理由如下:首先,犯罪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应具体分析,当刑法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另一重罪中,先前的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故意伤害罪中,刑法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其中故意伤害致死系其一;其次,本案中被告人用拳头打被害人头面部两下,行为有节制,且被告人对死亡的后果缺乏明知的认识因素,不构成间接故意,系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要件,故代理人的此项代理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指使他人为其作伪证,行为恶劣,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害人家属因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主张的鉴定费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门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三、被告人蔡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四、被告人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23947.10元、误工费1425.76元(178.22元/人/天8天)、护理费1737.12元(124.08元/人/天2人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100元/天7天)、交通费2000.00元、丧葬费23258.00元,共计人民币53067.9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舒刑初字第144号
  •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系被害人父亲。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系被害人母亲。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乙,女,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系被害人之女。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系被害人之子。

  •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王胜东,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男,汉族,初中,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 被告人门某某,女,汉族,小学,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伪证罪,于2015年4月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小学,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伪证罪,于2015年4月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丽

  • 审判员张春阳

  • 人民陪审员葛莉沙

  • 代理书记员刘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