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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娅鹏车荣亮伪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车某某犯伪证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8日7时30分许,苗士保安排高*、高*、王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车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及双*三中学学生邬某某、陆*、夏某某、李*等人到双城市双城镇友联村道口,发放建华牲畜交易市场的宣传名片。在发放名片过程中,王某某、高*、高*与赶来查看的双*兴牲畜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朱*、宋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产生撕打,后王某某、高*、高*等人将乘坐的两台微型车留在现场,人员徒步离开。车*、苗士保找到范*、王某某做假伤诬告陷害他人。王某某将自己左眼眶内壁打骨折、车*用刀将其左侧额头划伤,车*用刀又将范*头面部左额顶划伤。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部门依据二人伤情诊断为王某某、范*出具了轻伤的鉴定结论,车*、苗士保在建华牲畜交易市场内对高*、高*、杨某某、孙某某、车某某等人进行教唆,指使其出具伪证,编造王某某、范*被宋某某打伤的虚假证言。双城市公安局将宋某某按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并对宋某某网上追逃,公安机关对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杨某某、车某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建议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7时30分许,双*华牲畜交易市场的苗士保安排高*、高*、王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被告人车某某、孙某某、杨某某与双*三中学学生李*、邬某某、陆*、夏某某等人到双城市双城镇友联村道口,给过往拉牲畜的车辆发放建华牲畜交易市场的宣传名片。在发放名片过程中,王某某、高*、高*与赶来查看的双*兴牲畜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朱*、宋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后王某某、高*、高*等人将乘坐的两台微型车弃在离开现场,后回到建华牲畜交易市场,去发宣传名片的人员并没有受伤。车*、苗士保得知这一情况后,指使范*、王某某做假伤。车*、苗士保在建华牲畜交易市场内将高*、高*、杨某某、孙某某、邬某某、陆*、夏某某、李*等人组织在一起进行教唆,指使这些人出具伪证,编造王某某、范*被宋某某砍伤的虚假证言。公安机关在调查该案时,孙某某、杨某某、车某某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词,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部门依据二人伤情诊断为王某某、范*出具了轻伤的鉴定结论。双城市公安局依据鉴定结论和孙某某、杨某某、车某某等人的证词,按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宋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宋某某上网通缉,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天津市警方抓获,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车某某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宋某某立案决定书、网上追逃表;

3、证人夏某某、邬某某、冯某某、关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车某某及同案犯高*、高*等人的供述;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车某某作为案件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杨某某、车某某犯伪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判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司法侦查权不受妨害,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被告人杨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被告人车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双刑初字第356号
  • 法院 双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伪证罪,2014年6月6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9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2日被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12月31日出生于天津市宝坻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天津市宝坻区,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涉嫌犯伪证罪,2014年6月219日被天津市*公庄派出所抓获,2014年6月24日被双城市公安局解回刑事拘留,2014年7月23日被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看守所。

  •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伪证罪,2014年6月25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3日被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夏元祥

  • 审判员徐炳泉

  • 审判员郑贺

  • 书记员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