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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伪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2010]1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伪证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30日凌晨,沈*(已判决)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东路738号“旭日东升KTV”内,因在结帐时怀疑客人使用假币而与被害人范*、李*等人发生争吵,后与周*、朱*和刘*(均已判决)等人在该KTV门口,分别采用拳打脚踢以及用铁棍击打等手段,对被害人范*、李*、韩*、郑*、陈*进行殴打,并误伤刘*的朋友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害人范*、李*、韩*、郑*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

2009年9月22日,上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周*等人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何*出庭作证,称在2008年8月30日22时至次日2时许,周*与其一同在浦东新区上南七村105号502室其暂住处内,不曾离开。后经上海*人民法院判决及上海*人民法院裁定,周*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何*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笔录和刑事判决书、上海*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浦刑初字第2796号
  •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何*,男,因本案于201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丁晓青

  •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