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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9〕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犯伪证罪,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作为叶(已判刑)刑事案件的证人,经与叶事先串通后,于2008年6月10日及之后在向侦查机关作证时,故意虚构其于2002年3月投资人民币60万元购买本市宁武路号房产的事实,并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的投资收据等书面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帮助叶逃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戴的证言,相关的《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及查获的虚假的合作协议、投资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否认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犯伪证罪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戴交代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虹刑初字第988号
  •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戴。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卞飙

  • 书记员倪帼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