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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李**、程**、**银行伪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程*、李*、程*犯伪证罪一案,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01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程*及其辩护人渠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2013年4月23日,丰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程*、程*、李*、程*在明知刘*虽饮酒但并未驾驶车辆,车辆驾驶人实际为被告人程*的情况下,在作证过程中称车辆驾驶人系刘*,致刘*于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于2013年6月26日被移送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程*、程*分别于2013年11月5日、11月7日、2014年1月6日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王*的证言,被告人程*、程*、李*、程*在刘*危险驾驶案中所作的虚假证言材料,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被告人程*、程*、李*、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程*、李*、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李*、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李*、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程*、程*、李*、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程*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程*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程*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上诉人程*及其辩护人认为程*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其也符合缓刑条件,应宣告缓刑。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审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本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原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程*及其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程*及其辩护人提出“程*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其也符合缓刑条件,应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程*在丰县公安局办理的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件中,明明自己酒后驾车,却伙同他人,在作证过程中称车辆驾驶人为刘*,致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诉人程*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作用较大,且其主观恶性也明显大于其他同案人,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上诉人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已考虑上诉人程*具有坦白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正确,未对上诉人程*宣告缓刑也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程*、程*、李*、程*犯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徐刑终字第00047号
  • 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甲,男,1981年1月20日生,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销售仿真枪2010年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伪造驾驶证2013年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伪证罪2013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 辩护人渠清,江苏*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程*乙,男,1988年4月10日生,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李*,男,1975年1月2日生,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程*,男,1983年2月1日生,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2014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红卫

  • 代理审判员徐志华

  • 代理审判员李建华

  • 书记员何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