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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刘某某、谈*起诉孔*、邵*犯伪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谈某某、刘某某、谈某于2013年12月31日以被起诉人孔*、邵*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所提起的控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谈*某、刘某某、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镇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徒刑诉初字第00001号
  •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谈某某,男,汉族,1951年6月8日生。

  • 自诉人刘某某,女,汉族,58岁。

  • 自诉人谈*,男,汉族,46岁。

  • 被告人孔*,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民警。

  • 被告人邵*,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民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铖

  • 书记员张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