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谈某某、刘某某、谈某于2013年12月31日以被起诉人孔*、邵*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所提起的控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谈*某、刘某某、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镇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自诉人谈某某,男,汉族,1951年6月8日生。
自诉人刘某某,女,汉族,58岁。
自诉人谈*,男,汉族,46岁。
被告人孔*,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民警。
被告人邵*,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民警。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铖
书记员张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