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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伪证罪,于200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在本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杨家社区沁苑铁道边路旁,帮其兄王*(因盗窃罪已被判刑)从*州广*限公司停放在该处的浙A货车上搬运普利斯通牌各类型轮胎185只。同年10月25日,王*因涉嫌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立案侦查,10月25日、11月20日,被告人王*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提供了其与王*于上述时间、地点搬运轮胎的证言。

2008年2月28日,杭州*民法院对王*盗窃案立案。同年3月7日,被告人王*在接受王*的辩护人调查时,为替王*隐匿罪证,故意提供虚假证言,谎称其没有与王*搬运轮胎,并对王*搬运轮胎一事不知情,称其在公安机关所做证言因存在逼供诱供而不属实。当月18日上午,杭州*民法院公开开庭对王*盗窃案进行审理,被告人王*作为该案证人出席法庭并再次提供上述虚假证言。同年4月9日,杭州*民法院依法对王*做出有罪判决。同年6月4日,杭州*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同年7月21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朱*、何*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09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下刑初字第355号
  •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 辩护人张*、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毓华

  • 人民陪审员王土根

  • 人民陪审员石伟平

  • 书记员韦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