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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妨害作证罪,赵*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3)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犯伪证罪,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及其辩护人胡*、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夏*在宿州*民法院审理吕*、杜*涉嫌强奸一案时,受杜*父亲杜*(刑事拘留在逃)的请托,为帮助杜*开脱强奸罪,多次找到杜*涉嫌强奸一案的被害人即被告人赵*,给赵*3万元,要求被告人赵*到宿州*民法院作证称不是强奸,是自愿与杜*发生性关系。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夏*带赵*到宿州*民法院,被告人赵*作虚假陈述,推翻原指控杜*强奸的陈述,致使杜*涉嫌强奸一案在宿州*民法院上诉期间被发回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将其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退至本院,被告人赵*将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退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以贿买方法指使被告人赵*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被告人夏*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对被告人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夏*多次找到被告人赵*,指使其做虚假陈述,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夏*、赵*案发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主动退还非法所得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赵*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赵*违法所得一万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埇刑初字第00029号
  •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夏*,男,汉族,农民。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胡*,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赵*,女,汉族,农民。2012年9月23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静

  • 书记员马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