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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犯伪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6日1时许,王*在洛江区万安某某娱乐会所被李某某(已经逮捕)持刀刺中右锁骨下缘处死亡。案发后该会所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逃避责任指使音控工作人员林某某将会所现场监控主机拆解、隐匿,并指使该会所现场经理杜某某及林某某对公安机关要谎称会所监控损坏正在修理中,案发时没有监控。在公安机关侦查中,被告人杜某某按照被告人陈某某的授意,对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谎称案发当天监控正在维修中,现场无监控录像,意图隐匿现场监控这一重要罪证。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的行为致使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受阻。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晚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投案;被告人杜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即跟随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作证,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上述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于案发当天被口头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王*、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藏匿监控主机的现场辨认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洛江11.6故意杀人案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杜某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杜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陈某某指使杜某某作伪证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杜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洛刑初字第225号
  •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洛江区某某娱乐会所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9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洛江区某某娱乐会所现场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9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洪羚燕

  • 书记员王金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