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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等人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郑*、郑*梅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陈*、郑*雄犯伪证罪一案,于2013年17月26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被告人陈*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陈*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郑*雄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被告人郑*梅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郑*、郑*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郑*、郑*、郑*梅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漳浦县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漳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漳刑终字第271号
  • 法院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男,1940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逮捕。2013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女,1944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逮捕。2013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逮捕,2013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原审被告人陈*,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2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原审被告人陈*,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原审被告人郑*,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林宾

  • 审判员彭东生

  • 代理审判员郑荣聪

  • 书记员陈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