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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张*乙犯开设赌场罪、伪证罪,被告人李*犯包庇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张*、张*乙、李*及被告人余某某的辩护人何*、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开设在芗城区XX广场X幢X楼的XX动漫城内,雇佣被告人张*、张*为现场管理,并购买“五星宏辉”、“超级霸王鲨”联机型赌博机计5台、“魔法跳跳球”等单人型赌博机21台,供许某某等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3年5月30日,XX动漫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余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通过童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冒充该赌场老板,并分别指使被告人张*、张*乙向公安机关做被告人李某某是该赌场老板的虚假证言,致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19日以被告人李某某、张*、张*乙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张*、张*、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某、洪某某、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张*、张*、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罚款收据,营业执照,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民法院(2007)漳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书、漳*守所出具的证明,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张*、张*分别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0元、10000元、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张*、张*、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张*、张*、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多台赌博机供不特定参赌人员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余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张*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张*、张*均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某、张*、张*、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具有前科,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预交。)

二、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罚金已预交。)

三、被告人张*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罚金已预交。)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

五、缴获的赌博机等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芗刑初字第334号
  •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福建省连江县。2013年10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何国伟,福建*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黄*,福建*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漳浦县。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 被告人张*,男,1994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连江县。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龙海市。2007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施健凤

  • 人民陪审员柯永强

  • 人民陪审员庄丽瑄

  • 书记员徐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