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受贿罪、伪证罪,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某受贿所得人民币39168.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林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伪证罪情节较轻,有自首,请求免于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故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但未重新庭审,造成部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全程参与庭审,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古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古*业局主任科员,住古田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严孙伟,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雪义
审判员史玲芝
审判员谢瑞琴
书记员林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