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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交通肇事罪马某犯窝藏、包庇罪李*甲犯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犯包庇罪、被告人李*甲犯伪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向三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明知吴*涉嫌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甲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身为目击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马*、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李*甲沿即墨市某某镇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后某某村东侧处时,将行人李*某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与李*甲预谋让吴*之妻即被

告人马*顶替其冒充肇事司机,由李*甲打电话报警。后*某弃车离开肇事现场,并打电话告知马*到现场顶包。遂李*甲打电话报警,马*亦赶至案发现场。在公安机关对马*、李*甲调查期间,二人为帮助吴*逃避法律追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作伪证,谎称是马*驾车发生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发现系吴*驾车肇事。被告人吴*于2015年6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吴*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吴*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吴*在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赔付范围外,另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亲属不要求追究吴*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马*、李*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李*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提出吴某系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明知吴*涉嫌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李*甲作为证人,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构成伪证罪。三被告人所犯各罪均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吴*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予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马*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李*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列三被告人之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即刑初字第775号
  •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吴*,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马*,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甲,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吉红

  • 人民陪审员范广杰

  • 人民陪审员江世学

  • 书记员高凯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