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淄博*民法院审理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甲犯伪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刘*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周*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期间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本案卷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甲及辩护人傅*、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原系淄博市*室综合科副科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2014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山东*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乙,原淄博*国税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磊
审判员赵锦波
代理审判员汪燕飞
书记员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