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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自创交通肇事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庞*犯伪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及其辩护人宋*、被告人庞三品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庞*驶牌号为冀F重型普通货车、冀F重型普通全挂车,在利津县境内沿S23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公里2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庞*电话告知被告人庞*尚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侦办该案过程中,被告人庞*尚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庞*。后被告人庞*、庞*尚于2013年9月5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庞自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庞*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且被告人庞*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庞*、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庞*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庞*在事故发生后先是报警,尔后离开现场,并非直接逃逸;2、被告人庞*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具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庞*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庞*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庞*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2、被告人庞*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庞*自愿认罪,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庞*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庞*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后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2006)利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年7月17日被释放。被告人庞自创、庞*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调查核实的被告人供述,证人王*、庞*、王*、庞*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技术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自创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庞*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庞*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利津县人民法院(2006)利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庞*宣告缓刑的决定;

二、被告人庞自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

三、被告人庞*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利刑初字第12号
  •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庞自创,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2013年9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逮捕。现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 辩护人宋*,山东*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庞*,曾用名庞三品,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2013年9月5日因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逮捕。现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 辩护人卜*、张*,山东*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兆军

  • 代理审判员巴方

  • 人民陪审员刘小民

  • 书记员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