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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妨害作证罪,于*、王**等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4)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于*、王*、王*乙犯伪证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于*、王*、王*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妨害作证罪事实

2013年5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崔*在威海市文登区崔家村西北面麦地里因地边纠纷将张*打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崔*指使证人于某、王*、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伪证罪事实

被告人于*、王*、王*在公安机关调查崔*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指使证人做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作证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王*、王*乙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崔*、于*、王*、王*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庭审的辩论阶段亦未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12时许,在崔家村西北面麦地里,被告人崔*因地边纠纷将张*打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崔*指使被告人于*、王*、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证言,被告人于*、王*、王*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严重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被告人崔*报警称其与张*打架,要求出警。

2、到案经过证实,崔*故意伤害张*一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查明崔*有妨害作证嫌疑,于*、王*、王*乙有作伪证嫌疑,经传唤四人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3、关于于*、王*、王*的证人证言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崔*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于*、王*、王*的亲笔供词,侦查机关认为其证言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排除。

4、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身份信息,四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被害人张*陈述证实,2013年5月4日中午,她和崔*因为地边发生争吵,崔*用巴掌打她的头,她就去抓崔*的脸,没抓到脸,她抓着崔*羊毛衫领口不松手,崔*就用拳打她,崔*晃着身子把她甩倒了,摔倒后她抱着崔*的腿,崔*就用脚踢她,用拳打她。

6、证人史*证言证实,2013年5月4日中,他老婆张*和崔*因地边争吵,崔*打了张*头一巴掌,两人撕扯在一起,崔*将张*用手推倒,然后又用脚踢了张*几脚,踢完后,崔*又脱下鞋用鞋打了张*。

7、证人邵*证言证实,2013年5月4日中午,崔*和张*因为地边争吵,后来两个人撕扯起来,我把他们拉开了,崔*打电话找人来,来了三个青年后,崔*和张*又打起来了,崔*把张*打倒,然后用脚踢张*,随后又拿鞋打张*。张*倒地后崔*踢了张*好几脚。

8、被告人崔*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4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他和张*因为地边产生纠纷,纠纷过程中,他扇了张*两巴掌,脱皮鞋打了张*肩膀两下,被人拉开后,他还踢了张*屁股一脚。事后,他怕张*头部有伤,找到于*、王*、王*三人做假证,让他们三人按他拟好的草稿抄写一份证言,虚构了张*向他扑过去他往旁边一躲,张*扑空摔倒在地及张*自己用头撞电线杆等内容,他将三人抄好的证言送至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故意伤害张*一案过程中,他多次叮嘱三人依照他交代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供述。

9、被告人于某供述证实,2013年5月4日12时30分许,崔*和一个妇女因土地产生纠纷,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撕扯,崔*脱鞋打了妇女,后来两人又撕扯在一起,妇女倒地后,崔*又朝她身上踢了两脚。事发后一段时间,崔*让他去办公室,让他做个证。由崔*口述他本人书写了一份证言,其中虚构了妇女自己扑倒在地,妇女用头撞电线杆的内容,并写崔*只踢了妇女一脚。崔*另外还找了两个人写证人笔录。

10、被告人王*甲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一天中午,他在崔*家貂场北面,看到崔*和一个妇女争吵,后来两个人发生撕扯,妇女倒地后,崔*脱鞋打了妇女的肩膀两三下,他上去拉架,崔*还想继续打妇女,他在那拦着,后来没拦住,崔*踢了妇女大腿两脚。事发后,崔*让他写个证言,他按崔*写好的内容抄了一份证言,并按了手印。这份证言虚构了妇女自己扑空倒地及妇女自己用头撞电线杆的内容,没有写明崔*用鞋打妇女的肩膀。在公安机关两次找他调查情况前,于*都打电话告诉他按崔*交代的内容供述。

11、被告人王*乙供述证实,2013年的一天上午,他为崔*冷藏厂接线路,他准备走时,看到一个妇女和崔*在地里争吵,他看见妇女抓了崔*的羊毛衫,撕扯着不松手,因为他着急干活,就离开了。事发后大约一个周左右,崔*让他写个证明材料,他就按崔*写好的草稿抄了一份,大致内容是他看到一个男人和女人打架,女人用头撞男人的时候,男人一闪,女人扑倒在地,女人用头撞了两下电线杆,这些他都没有看见。崔*叮嘱他如果公安机关找他调查就按抄的内容说。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相互认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指使于*、王*、王*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做伪证,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于*、王*、王*故意作虚假证明,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于*、王*、王*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于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乙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威文刑初字第330号
  • 法院 文登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崔*,个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于某,司机。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甲,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乙,个体。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丛荟如

  • 人民陪审员宋江明

  • 人民陪审员于占坤

  • 书记员侯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