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梁**、祝帅犯抢劫罪、徐**犯伪证罪一案

审理经过

郑州*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祝*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徐*犯伪证罪一案,于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祝*、徐*服判未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抗诉,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被害人、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祝*伙同金*(另案处理)等人预谋抢劫祝,由祝*将被害人祝约出并找到郑*等人(另案处理)帮忙,梁*负责联系用于抢劫的汽车和关押被害人的房子。2009年6月23日3时许,按照事先分工,由被告人梁*驾驶面包车载着郑*、“峰哥”以及另外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祝*将被害人祝骗出,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大石桥向北100米处,强行将被害人祝拉上梁*所驾驶的面包车上,后驶至事先准备好的房子,由郑*、阿*以及另外两名男人殴打祝并抢走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000元和一部手机。经鉴定,祝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祝*在羁押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在逃的嫌疑犯张*。

在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祝被抢劫一案侦查时,被告人徐*在明知祝帅的行为是犯罪的情况下,故意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包庇祝帅。

被告人梁*、祝*的行为给被害人祝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16.58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梁*、祝*、徐*的供述,被害人祝的陈述,辨认笔录,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检举揭发情况说明,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民法院撤销郑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梁*的缓刑执行部分,以被告人梁*、祝帅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梁*、祝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经济损失人民币26016.58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上诉称,原判民事赔偿少,对被告人量刑过轻。

本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祝关于民事赔偿少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根据其当庭提供的有关赔偿证据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进行了计算和认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祝并未提供有关赔偿的新证据,现请求增加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关于对被告人梁*、祝*量刑轻的意见,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梁*、祝*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处罚,原审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祝*有立功行为;被告人梁*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的情节在上述量刑幅度内进行了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刑事部分,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公诉机关抗诉,故上诉人祝关于原判对被告人量刑轻的意见,不属其上诉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梁*、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徐*明知他人犯罪后,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祝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郑刑一终字第252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男,1977年3月9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 原审被告人梁*,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祝帅,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郑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徐*,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胜功

  •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 书记员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