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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伪证、宋**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2)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伪证罪、宋*犯包庇罪,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27日16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豫AG1225号货车在郑州*田大道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被告人宋*为取得5万元好处费,受王某某指使,顶替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谎称其本人系肇事司机。次日,宋*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宋*在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王某某系真正的肇事司机。

2010年11月27日、12月7日,被告人张*明知王某某系真正的肇事司机,仍两次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宋*是肇事司机的虚假证言,帮助王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同年12月8日,张*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发当时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谢某某、阎某某、申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明*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伪证罪、被告人宋*犯包庇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张*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本案被告人宋*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张*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张*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伪证罪行,系自首,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原判寻衅滋事罪之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宋*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中刑初字第75号
  •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别名张*鹏,男,26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2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11月20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宋*,男,46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包庇罪于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2月2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10月9日被逮捕,于2012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华红

  • 人民陪审员付承山

  • 人民陪审员黄瑞珍

  • 书记员张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