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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刘*甲犯贪污罪、行贿罪,原审被告人刘*乙犯伪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乡*民法院审理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甲犯贪污罪、行贿罪,原审被告人刘*乙犯伪证罪一案,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卫滨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刘*乙无罪。宣判后,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刘*甲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刘*、李*,原审被告人刘*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3)卫滨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27号
  • 法院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新乡市*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1650弄15号2001室。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12年6月29日被逮捕,2014年1月23日经新乡*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刘*,河南*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李*,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刘*乙,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新乡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2012年7月16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23日经新乡*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晓东

  • 审判员韩涛海

  • 审判员张怡

  • 书记员王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