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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犯伪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犯伪证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侯*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侯*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候同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2日,原卫辉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郭*涉嫌贪污被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候同巍向检察机关作了证词,证明在兴源*办公室给郭二三十万元。2010年10月20日,郭贪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侯*出席法庭作证:郭要了大概是几万元,应该不超过十万元。被告人候同巍就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为郭*罪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郭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庭笔录、庭审笔录、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同巍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1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卫刑初字第67号
  •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侯*,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军

  • 书记员张家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