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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刘某某等伪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卢*甲犯伪证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根据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卢*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份,在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对何*(已起诉)等人涉嫌强奸案办理的过程中,何*的父亲何*(另案处理)在明知道何*的真实年龄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卢*等人作出虚假年龄证明,将实际于1998年2月出生的何*证明为1999年2月出生,从而使何*逃避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道自己不是接生员的情况下为何*作出于1999年2月出生的虚假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道何*的实际年龄比自己女儿大一岁的情况下为何*出具和其女儿同年1999年2月份出生的虚假证明;被告人卢*在明知道自己不知道何*真实年龄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出具一份何*1999年2月9日出生的虚假证明。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刘某某、卢*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卢*甲的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何*出生证明及出生情况查询结果等书证;证人卢*乙、卢*丙、何*、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卢*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卢*作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指使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卢*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卢*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封刑初字第147号
  •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方某某,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伪证,于2015年1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2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刘某某,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伪证,于2015年1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2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卢*甲,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伪证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怀勇

  • 审判员张军锋

  • 审判员刘志民

  • 代书记员狄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