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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伪证一案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故意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言,以帮助谢*(另案处理)逃避法律追究。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本人的供述;证人谢XX、杨XX、张XX、路XX、赵XX的证言;张*有写的收到条、现金收入凭单复印件;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有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长刑初字第111号
  •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1955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11年1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2011年1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徐纪斗

  •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