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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又名安如锤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7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犯伪证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9月份,民权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安*(已判刑)故意伤害一案时,被告人安汝锤作为现场证人,在没有看见安*是否将王XX打伤的情况下,在庭审中出庭作证,证明安*没有打王XX,以达到安*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的证言、庭审笔录中安汝锤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安汝锤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民刑初字第77号
  •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安汝锤(又名安如锤),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蔡伟

  • 书记员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