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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伪证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8日、3月29日,邓州*出所民警两次询问被告人李*,告知有人驾驶其所有的灰色轿车于2013年2月12日下午在邓州市桑庄镇北门口打伤人,问其轿车当天使用情况时,被告人李*明知是其哥哥李某某借走的,为避免李某某受到追究,两次均故意向侦查人员说是其朋友张*借走的,张*因该证言被上网追逃,于2013年8月20日18时许在湖北省襄阳市火车站被民警错误抓获。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李*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马*、张*甲、鲁某某、王某某等人证实,有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伪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邓刑二初字第5号
  •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