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谭XX刑事自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XX、谭XX、谭XX因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5)宜刑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XX、谭XX、谭XX上诉称,众被上诉人和谋构陷故意制造“谭XX结伙贷款诈骗案”,涉嫌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三上诉人对众被上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予以立案,追究众被上诉人涉嫌罪名的刑事责任:1、被上诉人邓XX、肖XX、杨XX、肖XX涉嫌寻衅滋事罪;2、被上诉人曾XX、李XX、李X、曾X(李XX)、廖XX、何XX、刘XX、李X、郑XX涉嫌诬告陷害罪;3、被上诉人邓XX、曾X(李XX)、廖XX、何XX、刘XX、李X、郑XX涉嫌伪证罪;4、被上诉人李XX、曾XX、曾XX、欧*XX、黄XX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挪用公款罪;5、被上诉人廖XX、何XX、刘XX、李X、郑XX、肖XX及二面刀涉嫌单位行贿罪;6、被上诉人周X涉嫌隐藏或销毁会计凭证罪。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据此,上诉人谭XX、谭XX、谭XX指控的寻衅滋事案、伪证案、滥用职权案、挪用公款案、单位行贿案、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等案件均不属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据此,上诉人谭XX、谭XX、谭XX指控的诬告陷害案、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案(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虽然属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但上诉人谭XX、谭XX、谭XX没有提交曾XX、李XX、李X、曾X(李XX)、廖XX、何XX、刘XX、李X、郑XX涉嫌诬告陷害罪的充分有效的罪证材料,也没有提交李XX、曾XX、曾XX、欧*XX、黄XX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罪的充分有效的罪证材料,属于不予受理之情形。

综上,上诉人谭XX、谭XX、谭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郴刑一终字第114号
  • 法院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谭XX。

  •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谭XX。

  •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谭XX。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爱华

  • 审判员雷金梅

  • 代理审判员刘芳岑

  • 代理书记员黄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