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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笼犯失火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阳犯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笼犯失火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阳犯伪证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笼、张*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失火的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3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刘*笼组织护林队员刘*源等人到丰顺县潘田镇上坑自然村“沙墩罗”荒田内进行烧杂草作业,因点燃荒田内的杂草后防范不当,不慎引燃荒田附近的杂草,从而引发“上坑寨顶背”山的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火烧迹地的总面积为20.7公顷。

二、妨害作证、伪证的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笼为逃避刑事责任,召集被告人张*等人至丰顺县潘田镇华停村红岭移动发射站的护林值班点,指使张*等人在森林公安民警询问时,统一将引发“上坑寨顶背”山森林火灾的责任推卸至被害人冯*身上。同日16时许,张*在接受丰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询问时,按照刘某笼的交代作出是冯*点火燃烧杂草从而引发“上坑寨顶背”山森林火灾的证言,致使冯*从2015年1月21日至1月24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笼无视国家法律,在山林附近燃烧杂草,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笼被丰顺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张*于2015年2月5日到丰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冯某光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证人黄*强、刘*、刘*、张*、郑*、郑*、何*、张*、何*祥、何*新、何*兴、何*顺、刘某志、张*、张*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丰顺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出具的丰林鉴(2014)12号鉴定结论书;丰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丰顺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检查笔录,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前科查询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笼、张*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笼、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笼在山林附近燃烧杂草,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应当以失火罪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刘*笼又在犯失火罪后指使他人作伪证包庇其犯罪行为,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刘*笼以失火罪、妨害作证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笼犯失火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犯伪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笼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张*阳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67号
  •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7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护林员,住广东省丰顺县潘田镇。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失火罪、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 被告人张*,男,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护林员,住广东省丰顺县潘田镇。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5年2月5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转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恩德

  • 书记员刘世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