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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荣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5日,本院收到郑胜水民事诉状,诉称:其被检察机关指控,于2011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因其村土地被陆丰市*新城开发区征用的经济补偿不能如愿,便会同该村的妇女及学生等十几名村民,一起到河东镇*开发区工地,参加砸毁工地上的挖土机、车辆及工地设施等物品一批,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实际并没有参加打砸行为,被告郑*、郑*、韩*、郑*、郑振湖、郑*、郑*、郑*、郑*在该刑事案件中,做不实证言,涉嫌伪证罪,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涉嫌伪证罪属于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汕陆法立民初第4号
  •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起诉人郑*,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温建豪

  • 审判员洪少条

  • 审判员林应波

  • 书记员陈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