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昆明*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控诉昆明法医院伪证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西法刑初字第993号刑事裁定,对自诉人王*的控诉不予受理。自诉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对自诉人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王*认为,原审裁定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上诉人王*起诉的案件,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一审法院所作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绍敏
审判员方虎
代理审判员荆瑛
书记员杨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