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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云南**中心伪证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云南*中心犯伪证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王某某起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诉人王某某起诉被告人云南*中心犯伪证罪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西法刑初字第994号
  •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王某某,男,1949年生,汉族。

  • 被告人:云南*中心(原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

  • 执业地点:南三环云南省高院旁。

  • 法定代表人: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孟阳

  • 书记员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