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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伪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伪证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及其辩护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7日22时5分许,被告人杨*与杨*(另案起诉)乘坐李*(另案起诉)无证驾驶的云LEF388号本田锋范牌轿车在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与关平路交叉口撞到那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后驾车逃逸。交通事故发生后,李*与持有驾驶证的杨*商量后决定由杨*为李*顶罪。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杨*与李*、杨*一同到大理市公安局投案后,在杨*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杨*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导致杨*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被错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及判决。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鉴于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杨*请求对其从轻判处。辩护人许*提出被告人杨*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一年的辩护及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22时5分许,被告人杨*与杨*(另案起诉)乘坐李*(另案起诉)无证驾驶的云LEF388号本田锋范牌轿车在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与关平路交叉口撞到那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后驾车逃逸。交通事故发生后,李*与持有驾驶证的杨*商量后决定由杨*为李*顶罪。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杨*与李*、杨*一同到大理市公安局投案后,在杨*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杨*故意作虚假证明,证实2013年1月27日驾驶云LEF388号本田锋范牌轿车在关平路与苍山路交叉口肇事的人系杨*,导致杨*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被错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及判决。2014年7月7日,杨*与李*到本院说明了杨*系替李*顶罪的事实,大理市公安局民警于次日到昆明*饪学校将涉嫌伪证罪的被告人杨*抓获,被告人杨*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作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大刑初字第308号
  •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 辩护人许渊书,云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义娥

  • 人民陪审员张学礼

  • 人民陪审员赵杨磊

  • 书记员李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