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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伪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院公诉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伪证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通渭县某某乡党委书记董某某为隐瞒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要求被告人魏某某以借用北城铺乡政府异地搬迁项目款为由,书写了110738元的借条一张。在检察人员对董某某立案侦查后的调查取证中,被告人魏某某为隐瞒董某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故意作伪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孙某某、全*、包*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案件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伪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通刑初字第136号
  •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粗识字,农民。2014年8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罪,同年9月5日逮捕,同月26日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永红

  • 审判员王岳峰

  • 人民陪审员景维岐

  • 书记员田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