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惠东法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1日因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于2015年11月3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4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王*。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亚莉
审判员姜瑞祥
审判员安勇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