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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和刘*同在邢台监狱十五监区服刑,2014年7月19日下午4点左右,二人在食堂为琐事争执了几句话,李*转身离开了食堂,随后返回食堂抄起案板上的擀面杖击中刘*头部,造成刘*左侧额头眉骨上方长约5公分伤口。经法医鉴定,刘*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在监管场所服刑期间,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序,且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和被害人刘*同在邢台监狱十五监区服刑,2014年7月19日下午4点左右,二人在食堂为琐事争执了几句话,李*转身离开了食堂,随后返回食堂抄起案板上的擀面杖击中刘*头部,造成刘*左侧额头眉骨上方长约5公分伤口。经法医鉴定,刘*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通过赔偿被害人刘*的损失,双方达成民事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邢台监狱狱内案件立案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19日18时许,十五监区发生一起服刑人员打架事件。2014年7月25日决定立案。后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李*、询问被害人刘*和相关证人,李*用擀面杖打伤刘*,致刘*轻伤二级,事实清楚,此案告破。

2、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县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0)邢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民法院(2010)邢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因犯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被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止;被告人刘*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止。

3、视听资料案发光盘一张、照片三张,证实案发当时李*致伤刘*的经过及被害人刘*伤情照片、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擀面杖照片各一张。

4、河北省邢台桥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冀邢桥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102号伤情评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5、证人梅*(服刑人员)的证言,2014年7月19日下午6点左右,我们饭后在外面透风,二监区过来打饭,刘*跟饭车出来了,说车上放着一盆不该有的菜,刘*就把车推到高队长办公室说去了,后*回去烙饼,李*从队长办公室出来,跟刘*说了句话,我没听清,半分钟后,李*拿着擀面杖朝刘*头部打过来,随后又拳打脚踢,刘*倒地,服刑人员徐*跑来抱住李*,我去扶刘*,队长过来制止了事情的发展,叫了几个人把刘*送到医院了,到医院差不多6点5分。

6、证人徐*(服刑人员)的证言,2014年7月19日下午6点左右,我饭后听到刘*喊了一声,回头看到李*已经把刘*打倒在地,我就跑去把李*拦住,高队长及时赶到制止了事情的继续发生,我看到刘*满脸是血,我们几个人把刘*送到监狱医院。当时梅*也在现场。

7、证人孟*(服刑人员)的证言,2014年7月19日下午6点左右,我在操作间门口值班,看到同犯李*去花样操作间区和刘*说了句话,没听清说什么,然后就看到李*拿着擀面杖打了刘*头部一下,我就跑去抱住李*,然后高*队长就过来了,高队长命令我们把李*带到办公室,纪*队长领着几个犯人把刘*送去监狱医院了。

8、证人高*(十五监区干警)的证言,2014年7月19日下午5点40分左右,罪犯刘*报告有犯人倒菜,我检查二监区饭车内有一盆没有名字记录的菜,没人承认是谁的,刘*说是罪犯李*倒进去的,我将饭菜放入干警值班室没收了。大概在5点45分左右,我把李*叫到办公室,干警纪*和李*也在,问李*那盆菜是他到的吗?给谁倒的?李*承认是给二监区押犯李*的,我对李*进行了批评教育,他自己也认识到错误和危害性,认错态度比较好,于是就让他回操作间了。我一直在办公室隔着玻璃看着他,看到他走到花样加工区刘*身边说了句话,突然拿起擀面杖朝刘*头部打去,刘*抱头蹲了下去,李*抱起刘*扔到地上,我立即跑步过去制止,后面干警纪*和李*也跟了过来,第一眼看到押犯刘*倒在地上,头上有血,于是安排干警纪*带罪犯去医院就医,并将李*带到办公室控制了起来。

9、证人纪*(十五监区干警)的证言,2014年7月19日下午6点的时候,我在执勤台值班,看到犯人李*将犯人刘*打倒在地,没看清用什么打的,我迅速跑过去看到刘*头部有血,趴在地上,然后让犯人把案板挪开,让押犯徐*拿条毛巾捂住刘*头部,带了6名犯人抬到监狱医院救治。

10、被害人刘*的陈述,2014年7月19日6点左右,我在花样组烙饼的时候,李*过来了,给我说花样组后面的窗纱不是他弄坏的,我说等队长调出监控录像就知道了,他走了大约过了1分钟,他又回来了,他说窗纱不是他弄得为什么调录像,我说这组我负责,当然要找队长。在我调整饼铛温度时一扭脸,李*拿着一个擀面杖往我头上打了一棍子,我就懵了,直到医院给我处理伤口我才醒。我们组窗纱坏了,有人看到李*在窗户边坐着,还看到李*倒菜,我就一并向队长汇报了,李*可能因为这个原因打我。

11、被告人李*的供述,2014年7月19日中午,刘*干活后面的窗纱坏了,我打开点窗户通风,下午5点我给二监区罪犯李*弄了一份病号饭放在二监区饭车上,刘*见了后就把饭车推到队长办公室门口,他把病号饭交给了队长,高*队长就把我喊到办公室问我情况,我说给朋友弄了份病号饭,队长批评了我。我回去后就找刘*问他别人倒菜就可以,为什么专门针对我,他一摆手说滚边去,我越想越气,一着急就拿边上的擀面杖把他打倒在地,然后又踢了几脚,后被罪犯孟*抱住了,这时队长也过来了。

12、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审判卷),证实被告人李*通过赔偿被害人刘*的损失,双方达成民事调解。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无视法律规定,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监狱的正常监押管理秩序,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通过赔偿被害人刘*的损失,双方达成民事调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判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未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年零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西刑初字第144号
  •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因犯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被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止,2012年4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元

  • 代理审判员吕振锋人民陪审员李磊

  • 书记员王灿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