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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破坏监管秩序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民法院于1995年9月7日作出(1995)沈*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民法院于1998年3月2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9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大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辽宁省*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25日,罪犯杨*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刑执字第4047号
  • 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杨*,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洪成

  • 审判员秦艳芳

  • 审判员仉志兰

  • 书记员朱传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