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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破坏监管秩序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江宁*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所余刑期有期徒刑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撤回上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终字第77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曾用名李加林),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劳务人员。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2014年5月9日被投送至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斌

  • 代理审判员李涛

  • 代理审判员赵杰

  • 书记员李秉琪